通知公告
行業資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34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評價范圍。已掛牌運行的工程中心,在參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評價時,按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對新批準布局籌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在組織驗收時,按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開展驗收評價,合格的可正式確認為工程中心。
二、評價依據。評價工作以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 1) 為主要依據,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當期印發的具體通知要求開展評價。
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問題熱線:18755150022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單位) |
服務國家戰略 |
行業貢獻 |
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 |
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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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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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任務 |
全部在研項目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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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家科技項目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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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家委托任務經費(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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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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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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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產業發展 |
研發成果 |
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件) |
其中:PCT 專利申請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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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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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化 |
技術性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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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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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萬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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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自身建設 |
研發投入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萬元)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萬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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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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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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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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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支撐 |
儀器和設備原值(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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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辦公建筑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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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項 |
采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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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的,多加 6 分 |
備注:各項指標含義及解釋見附件 2、3
二、指標數據處理
(一)數據核實。在進行正式評價之前,需根據各項指標解釋, 結合評價必要證明材料,對工程中心提交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中各項數據值進行逐項核實,對證明材料缺失或無效的數據,按量予以核減,以終的核定數據作為計算每項指標得分的依據。
(二)有關指標數值計算。在核定各項指標的終數據后,可獲得《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中各項指標的數值。其中, 有 3 項指標的數值須通過計算獲得,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1.“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數值,由“技術性收入”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得到;
2.“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數值,由“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核定數據得到;
3.“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數值,由“高級專家人數”核定數據加上“博士人數”核定數據得到。三、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包括:《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報告》(附件 2)、《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附件 3)、《自行提供的評價數據證明材料》(附件 4 第二節)、《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專項報告等證明材料》(附件 4 第三節)、《評價數據真實性承諾書》(附件 5)。
四、有關程序。對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評價,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當期通知要求,組織工程中心認真編制評價材料,對評價材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見附件 6),將評價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和發布的通知要求,對工程中心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得到評價結果。對于工程中心的驗收評價,由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南及有關文件組織開展,通過評價的,可予以正式確認, 并函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