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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我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創業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創業場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市人社局、財政局《合肥市創業孵化基地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合人社秘[2021]67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創業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創業孵化基地結合經開區產業布局和主導行業確定功能定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功能和基本條件:
(一)場地保障功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扶持體系和財務管理等制度,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公共服務空間,有相應的供電、供水、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房屋租金減免、物業、寬帶接入使用等費用減免支持。
(二)創業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管理、退出等規章制度,能夠組織具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人員入駐,并通過系列創業服務推動創辦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提升創業成功率;入駐創業實體能夠帶動一定數量的人員就業,符合經開區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三)創業服務功能。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應的專職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能力測試、開業指導、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風險評估、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綜合創業服務,有條件的可引入風險投資公司;組織或協助開展創業指導,協助落實有關創業扶持政策。
(四)市場推廣功能。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市場策劃、市場營銷、項目推廣等服務;具備事務代理功能,協助入駐創業實體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金融、企業管理、人才培養等服務,協助退出創業實體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工作。
創業孵化基地還需注重發揮滾動孵化功能,建立創業實體退出機制,孵化期一般不超過3年,孵化期滿后創業實體未退出的,不再繼續享受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創業孵化基地應具有合法產權或租賃使用權,與創業實體簽訂入駐協議,明確入駐面積、入駐時間、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創業孵化基地需具備以上主要功能,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面積要求。廠房型基地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對入駐新技術研發應用、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服務等創業實體占入駐實體總數達到80%以上的,建筑面積可最低放寬到1500平方米。入駐實體人均面積原則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
(二)實體數量。入駐初始或初創期創業實體30戶以上,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300人以上,樓宇型基地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放寬到200人以上。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者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創業者須通過所創實體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穩定吸納就業是指創業者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積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月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創業孵化基地的名稱統一由“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稱號和“創業孵化基地”三部分內容組成,稱號可以是所在地路名、標志性建筑名稱、特色特點等內容,即: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稱號)創業孵化基地。不得與轄區內已設創業孵化基地使用相同、相近或同音稱號。
二、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申請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應向創業孵化基地所在地社區委(街道)提出申請,同時報送申報材料:
(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
件1)。
(二)創業孵化基地房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創業孵化基地與創業實體簽訂的入駐協議復印件。
(四)創業實體領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創業實體吸納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
所在地社區委(街道)依據認定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對初審合格的基地進行現場核查后,認定合格的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孵化基地,并向社會公布。對轄區內已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直接視同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一并納入管理,不再重新進行認定。
三、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
(一)區人事勞動局統籌負責區內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具體落實創業孵化基地各項扶持政策,做好政策申報受理、審核工作;指導新建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照規范程序,吸納符合條件的實體入駐。
(二)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要建立創業服務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基礎臺賬。創業孵化基地服務管理機構要為入駐實體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掌握創業孵化基地情況,按時向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報送創業孵化基地統計報表。
(三)創業實體入駐,向創業基地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簽訂入駐協議,報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備案。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1.不服從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管理的;
2.虛報孵化面積、孵化人數、經營收入、帶動就業人數的;
3.改變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
4.創業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入駐創業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
5.創業實體入駐并簽訂協議后,區級孵化基地未在一個月內及時報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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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標準創業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創業孵化基地結合經開區產業布局和主導行業確定功能定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功能和基本條件:
(一)場地保障功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扶持體系和財務管理等制度,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公共服務空間,有相應的供電、供水、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房屋租金減免、物業、寬帶接入使用等費用減免支持。
(二)創業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管理、退出等規章制度,能夠組織具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人員入駐,并通過系列創業服務推動創辦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提升創業成功率;入駐創業實體能夠帶動一定數量的人員就業,符合經開區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三)創業服務功能。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應的專職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能力測試、開業指導、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風險評估、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綜合創業服務,有條件的可引入風險投資公司;組織或協助開展創業指導,協助落實有關創業扶持政策。
(四)市場推廣功能。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市場策劃、市場營銷、項目推廣等服務;具備事務代理功能,協助入駐創業實體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金融、企業管理、人才培養等服務,協助退出創業實體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工作。
創業孵化基地還需注重發揮滾動孵化功能,建立創業實體退出機制,孵化期一般不超過3年,孵化期滿后創業實體未退出的,不再繼續享受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創業孵化基地應具有合法產權或租賃使用權,與創業實體簽訂入駐協議,明確入駐面積、入駐時間、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創業孵化基地需具備以上主要功能,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面積要求。廠房型基地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對入駐新技術研發應用、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服務等創業實體占入駐實體總數達到80%以上的,建筑面積可最低放寬到1500平方米。入駐實體人均面積原則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
(二)實體數量。入駐初始或初創期創業實體30戶以上,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300人以上,樓宇型基地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放寬到200人以上。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者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創業者須通過所創實體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穩定吸納就業是指創業者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積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月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創業孵化基地的名稱統一由“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稱號和“創業孵化基地”三部分內容組成,稱號可以是所在地路名、標志性建筑名稱、特色特點等內容,即: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稱號)創業孵化基地。不得與轄區內已設創業孵化基地使用相同、相近或同音稱號。
二、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申請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應向創業孵化基地所在地社區委(街道)提出申請,同時報送申報材料:
(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
件1)。
(二)創業孵化基地房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創業孵化基地與創業實體簽訂的入駐協議復印件。
(四)創業實體領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創業實體吸納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
所在地社區委(街道)依據認定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對初審合格的基地進行現場核查后,認定合格的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孵化基地,并向社會公布。對轄區內已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直接視同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一并納入管理,不再重新進行認定。
三、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
(一)區人事勞動局統籌負責區內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具體落實創業孵化基地各項扶持政策,做好政策申報受理、審核工作;指導新建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照規范程序,吸納符合條件的實體入駐。
(二)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要建立創業服務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基礎臺賬。創業孵化基地服務管理機構要為入駐實體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掌握創業孵化基地情況,按時向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報送創業孵化基地統計報表。
(三)創業實體入駐,向創業基地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簽訂入駐協議,報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備案。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1.不服從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管理的;
2.虛報孵化面積、孵化人數、經營收入、帶動就業人數的;
3.改變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
4.創業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入駐創業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
5.創業實體入駐并簽訂協議后,區級孵化基地未在一個月內及時報區人事勞動局、所在地社區委(街道)備案。
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局負責解釋。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據省市政策情況結合本區實際適時調整。原《關于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合經區人〔2015〕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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