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企認定解疑答惑
都是干貨!本文將為大家具體介紹關于2022年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六大條件和獎勵政策內容,有需要的企業公司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你在線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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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獎勵
對當年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市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從市外整體遷到宿州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獎勵。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經市推薦上報的,市給予3萬元申報材料補助費用。對首次納入“安徽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一次性給于2萬元獎勵。加強依法依規統計,對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統計且當年高新產值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増速30%以上的企業結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六大條件
知識產權:要質還是要量、時效性、權利人共有、獲得方式
(1)要質還是要量:認定辦法中對知識產權采取了量化的方式,雖然進行了分類評價,但依然沒有考慮到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在獲得知識產權類型及時間節點的問題,如生物醫藥類企業基本以發明專利為主但授權時間較長,軟件開發類企業多以軟著為主,但評價分數并不占優,應考慮不同行業知識產權的分布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2)時效性:企業的研發過程是一個相對系統的活動,只有研發活動的存在才會有知識產權的產生,應緊緊圍繞研發活動及主營業務進行知識產權規劃,知識產權應該與研發活動緊密關聯,而不應該脫離研發活動。
(3)權利人共有:企業研究開發的過程通常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社會的發展形成了專業化分工,這樣有利于提升效率。
(4)獲得方式:通過是自主研發、受讓、受贈還是并購方式
科技人員
人員占比: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是判斷企業是否為技術密集型的重要標準,而高學歷科技人員的構成,則是判定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的一個重要指標,研究開發過程中最重要的投入就是智力投入。
在中小型企業中尤其是100人以下企業中,研發人員占比通常容易達到指標,但100人以上企業中就很難達到相應指標,容易被一票否決,那么規模以上(例如上市公司)的研發生產企業在人員比例方面就不占據優勢。
研發費用
(1)研發費用投入強度:在沒有可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情況下,一般企業傾向于減少研發費用的發生,利用較低的研發成本獲得較高收益。例如獨立開發能力欠缺的情況下采取委托開發方式,前期采取跟隨戰略進行模仿(仿制藥),這些都是市場經濟下正常的行為,前提是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研發投入的高低能否證明企業的創新能力呢?顯然不是,例如研發投入分別為5元和10元,但產生的收益均為100元,那么這兩種情況下,哪個更有價值?很顯然是投入5元產出100元更符合市場行為,但導入到高企指標中,5比100,與10比100,后者研發比例更高,反而得到優待,這樣的情形下我們需要重新考慮指標的合理性。
(2)研發投入產出的周期性:研究開發是一個驗證可行性的科學行為,面臨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新產品的誕生初期以研究開發投入為主,當期并不會產生較大的收益,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行業周期,一般在半年到五年之間不等,如軟件類可能在半年甚至更短,生物醫藥類可能在5年或更久,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以研發費用占收入比例進行判定則有些偏頗,背離了政策具有引導性的初衷。
(3)研發費用構成:研究開發活動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在這個活動中主要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目的在于通過前期的市場調研、技術調研、產業分析等降低開發風險,提高效益,好的研究開發工作通常會在研究階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開發階段主要涉及到材料投入、儀器設備無形資產攤銷、檢驗檢測調試費,以及直接相關的輔助費用,如咨詢費、知識產權費、會議費,知識產權中相關專利檢索費、分析評議費、代理費、訴訟費等與企業研究開發緊密相關的費用是否可以從其他費用中摘出來是值得考慮的。
(4)委托開發費用:由前文引出的開發方式,為了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活動,應考慮取消“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內容,原因在于一鼓勵多種形式技術合作,多維度創新,二是便于財務核算及評價,引導研發投入。
科技成果轉化評價
科技成果具有三層含義:通過研究開發所產生;具有實用價值;通過鑒定、驗收、評估、評價等路徑是成熟的結果,科技成果與專利、軟著等知識產權不能混同,一項科技成果可能是多項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工作指引中并未對此詳細闡述,導致技術專家在評價時不能準確判定。
另外企業的核心在于獲得收益,而不能照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有關條款,應結合企業實際,根據不同行業屬性和不同規模進行分類評價,舉例如新藥類企業、農業深加工與軟件開發類企業對其成果轉化能力進行評價時就不能簡單用數量進行評價。由于本項在評分環節占據了30分,所以企業對此爭議很大,由于誤判而導致部分新興產業企業無法通過認定。
在新的認定辦法出來之前,征求意見稿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為20分,組織管理水平為30分,筆者傾向于征求意見稿,因為只有組織管理水平才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也是推動企業不斷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動力。
企業不是所謂成果產生的主體,科技成果一詞多見于大學科研院所,對于企業而言既陌生又無法理解,認可度較差。既然前置的科技成果無法認可,那么后面所講轉化數量及轉化形式更是五花八門,導致很多爭議。設置此項是為了促進企業發展,而不是讓企業去做科技成果轉化,目的和手段的邏輯關系不能倒置,否則就是背離了政策初衷。
財務指標評價
財務性指標占有評分標準中20分,有的企業為了財務指標好看而出現了部分造假情況,由此我們應該反思此項評價是否合理。
企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波動性,同時受制于市場經濟發展,較高的研發投入與財務較高增長性是負相關關系,所以財務指標簡單的量化是無法判定一個企業的技術含量的。由于財務成長性又依賴于計數基數,對于成立多年的企業顯然有失公平,導致很多成熟期的企業不能獲得較高評價。
成熟期企業在組織管理方面更完善,技術更成熟、人員更穩定,但由于財務指標的不合理性反而給出了相反評價,顯然不符合促進經濟發展的初衷,在后續辦法修訂時應考慮其指標存在的合理性。
認定時效
根據工作指引,自認定年度起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企業在申請時重點考核的是認定前三年的指標,這樣就產生了一個時效性銜接的問題。按常理講符合條件的年度內應該享受優惠政策,現行政策中反而是認定前三年符合要求,而享受反而是認定后三年內,那么就造成了企業要在六年的期間內符合政策要求但實際能享受的期限限定在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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