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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具體介紹四川省21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材料條件及獎勵扶持等內容,有需要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你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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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四川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下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監督,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鼓勵和支持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加快構建由龍頭企業依托技術中心牽頭,會同高校院所、產業鏈上協作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形成相對穩定、緊密合作的創新聯合體,對技術、人才、資金、研發設備設施等創新要素實現共建共享。
第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負責指導協調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經濟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四川省21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高、創新效益好。
(四)有較高的研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研發投入強度及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六)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企業原則上應已認定為市(州)企業技術中心。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對新形勢下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適當放寬指標要求。
四川省21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流程程序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及當年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的通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四)經濟和信息化廳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初步認定名單。
(五)依據初評、專家評審結果,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六)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第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對認定名單進行公示、聯合發文,并在經濟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四川省21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獎勵補助
第三章 鼓勵政策
第九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等工作,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地方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省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
省企業技術中心在評價當年自查、總結后,報送評價材料。運行評價標準按認定標準執行,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母公司在報送評價材料時,需對下屬具有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子公司相關數據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各企業對所提交的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書面承諾意見,并于評價年度報送到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根據評價情況,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核實,并形成評價報告和結果。
經濟和信息化廳每年對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情況隨機抽查,抽查按“雙隨機一公開”的辦法。
第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為合格,其中60至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情況的,應于所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情況后的90日內向所在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變更情況,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報送的變更情況審核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每年對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屬地省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運行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和服務。負責屬地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監測,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抓好能力建設。
(二)負責對評價為基本合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黃牌”提醒并指導和督促其進行改進。
(三)督促評價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評價材料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整改,整改期為1個月,整改期內初審合格后,可申請再次評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且經整改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至(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聯合發文,通報省企業技術中心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實行網上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川經信技創〔2017〕1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