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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條件
第1條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 于下列范圍
(一)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 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 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 管理服務等。
(三) 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具體適用范圍見 附件lo
(四) 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 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以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具體適用范圍 見附件2。
第2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 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 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 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 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 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 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 單位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 得的收入。
一、滁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流程
第1條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 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 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 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加蓋 企業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 同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初審合格后,報 送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 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企業 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述五部門聯合發文認 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 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2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和 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 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3條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 聯合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4條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 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 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恵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 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 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 享受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 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應組織復核,如 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5條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 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 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滁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補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 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 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 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 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以上政策根據往期通知整理,具體獎補信息根據當年政策通知為準,也可聯系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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