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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培育我省大數據領域有影響力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壯大我省大數據產業,打造我省數字經濟競爭優勢,規范我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安徽省大數據企業,是指在安徽省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認定的企業。以下統稱大數據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突出企業主體,堅持公平公正,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大數據企業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四條 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統籌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全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二)受理和處理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三)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一)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安徽省,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比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從事大數據服務和應用類企業。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應當不少于1000 萬元。①營收大于1000萬元(含)小于2000 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0%;②營收大于2000萬元(含)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0%;③營收大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0%。
2.從事大數據產品制造類企業。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應當不少于2000萬元。①營收大于2000萬元(含)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0%;②營收大于5000萬元(含)小于1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0%;③營收大于1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數據領域獲得國家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條件。
本實施細則所列的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縣級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企業申請認定材料統一上報市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初審。
(二)市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初審
市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將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材料上報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
(三)專家評審
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
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大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頒發《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八條 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每年組織一次大數據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可以重新申請認定。企業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九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 對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大數據企業庫,推薦納入上市(掛牌)后備資源管理,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二)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三)遴選推薦列入全省大數據創新案例庫,多渠道宣傳推廣,通過應用場景對接等方式支持大數據企業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推薦大數據產品試用場景;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培訓、路演咨詢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大數據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等對接融資;
(五)支持大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鼓勵市、縣(市、區)政府通過多種形式,依法依規對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監督,對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六)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級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認定目的。為進一步貫徹國家大數據發展戰略,扶持和鼓勵大數據產業發展,規范大數據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范圍。本辦法所稱大數據企業,是指在合肥市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且經本辦法相關要求認定的企業,主要包括:
(一)大數據服務類。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大數據技術開發和服務的企業。
(二)大數據應用類。應用大數據技術為傳統產業帶來的產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的企業。如從事智慧農業、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數字社會、數字政府等領域活動的企業。
(三)大數據產品制造類。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制造的企業。
第三條 工作原則。大數據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突出企業主體、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促進融合創新。
第四條 組織管理。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合肥市數據資源局負責大數據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修訂大數據企業認定相關政策;
(二)組織開展全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
(三)指導、監督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大數據企業推薦工作;
(四)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結果,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五)對虛構事實申請認定或認定程序違反本辦法的企業,依法取消認定或采取相關措施;
(六)對已認定大數據企業進行管理、監督,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投訴、申訴、舉報;
(七)其他保障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正常開展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認定標準。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合肥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大數據業務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數據,近三年未違反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100萬(含);
(六)企業主營業務在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范圍內,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條 擇優標準。企業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相關要求且滿足以下條件的,擇優認定為大數據示范企業:
(一) 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2000萬(含);
(二)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應大于50%(含);
(三)企業在技術創新、人才引培、社會與經濟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說明外,大數據示范企業相關管理要求與大數據企業相同。
第七條 認定流程。大數據企業認定流程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根據當年認定通知,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業,須將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開展大數據產品、技術研究開發及取得的相關知識產權情況,企業提供的大數據服務、產品情況,企業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的情況,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評價等);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加蓋稅務局業務受理章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大數據業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含明細表及相應數據業務合同發票等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
(二)縣區初審
各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指導企業完善申報材料。對于初審未通過的,向企業說明原因并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對于初審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企業申報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數據資源局。
(三)專家評審
合肥市數據資源局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達到認定標準的企業擇優予以推薦,對于審核未通過的,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
(四)審查認定
合肥市數據資源局結合專家組意見,對申報企業進行綜合審查后確定結果,并在合肥市數據資源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向企業頒發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證書(或大數據示范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后確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認定資格。
第八條 審計要求。為企業出具年度大數據業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的審計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審計機構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大數據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第九條 復審管理。已認定大數據企業有效期為3年。大數據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提出復審申請,未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認定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或大數據示范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大數據企業復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合肥市數據資源局相關文件通知為準。已認定大數據企業在有效期內達到大數據示范企業標準的,可在每年復審時提交申請。
第十條 變更管理。已認定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向合肥市數據資源局進行書面報備并由合肥市數據資源局進行核查。經核查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一條 退出機制。已認定大數據企業經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同時對處理結果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有偷漏稅、弄虛作假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五)企業未做到誠信經營,被行政機關處罰、存在失信記錄的;
(六)未按時按要求開展備案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扶持政策。對大數據企業擇優給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大數據示范企業:
(一)納入合肥市大數據企業名錄,作為合肥市大數據有關政策重點扶持對象,享受縣(市)區、開發區出臺的大數據類配套政策;
(二)推薦申報市級以上大數據企業及試點示范項目;
(三)支持依法合規開展數據開放試點;
(四)支持參與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 企業義務。已認定大數據企業應配合合肥市數據資源局開展以下工作:
(一)設立企業首席數據官,由企業負責人或數據業務負責人擔任,負責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放共享、數據要素價值提升、數據產業生態培育等工作,原則上首席數據官在大數據企業有效期內不得更換;
(二)每年開展備案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合肥市數據資源局相關文件通知為準;
(三)積極參與合肥市數據資源局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的行業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規范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進我市大數據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六安市大數據企業,是指在六安市依法注冊設立,主要從事數據生產、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服務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辦法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堅持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企業主體,企業自愿申報,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統籌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訂、修訂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相關政策;
(二)每年組織開展全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
(三)指導各縣區、開發區開展六安市大數據企業推薦工作;
(四)公示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證書;
(五)對已認定六安市大數據企業進行管理、監督,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申訴、舉報;
(六)對六安市大數據企業違反本辦法,虛構事實申請認定或認定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取消認定或采取相關整改措施;
(七)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六安市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
(八)其他保障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正常開展的相關職責。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應當是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一)從事數據采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運維、安全及提供大數據咨詢、培訓、分析解決方案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時空大數據、地理信息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四)自身掌握大量數據并進行處理產生價值,同時運用在企業內外部生產經營管理的資源類企業;
(五)企業重視信息化建設,通過項目建設和購買服務,推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生產經營融合發展,并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衍生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注冊地、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六安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大數據業務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數據,無違反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00萬元(含);
(六)服務類、應用類、制造類企業,大數據相關業務營收占比不低于30%;資源類、衍生類企業,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投入不低于100萬元。
(七)企業自有繳納社保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5名,且在申報公司社保繳納年限滿一年(含)以上。
在大數據領域獲得國家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條件。
本辦法所列的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流程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所在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涉密企業須將申報表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1.《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條件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
5.企業信用查詢資料。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二)縣區初審
各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重點查看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指導企業完善申報材料。對于審核通過的,出具初審意見書并將企業申報材料提交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復審;對于審核未通過的,向企業說明原因并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
(三)專家評審
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成立專家組,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由專家組提出審核意見,對達到認定標準的企業擇優給予推薦,對于審核未通過的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
(四)審查認定
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結合專家組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認定,提出初步認定名單并在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門戶網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按程序頒發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證書。 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屬實的,不允認定為六安市大數據企業。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八條 對六安市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六安市大數據企業庫,作為六安市大數據有關政策重點扶持對象,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六安市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二)鼓勵支持六安市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開展數據開放試點,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三)遴選推薦列入全市大數據創新案例庫,適時建立數據案例中心和數據展館,多渠道宣傳推廣,通過應用場景對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數據企業參與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服務和運營,推薦大數據產品試用場景;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培訓、路演咨詢等方面加強對六安市大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等對接融資;
(五)支持六安市大數據企業申報市級以上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鼓勵支持縣區通過多種形式,依法依規對六安市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
(七)支持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與本地高校通過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一體等培養模式,加強大數據技能人才培養;
(八)支持六安市大數據企業申請省大數據企業認定和省、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進一步提升本地大數據企業競爭力;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六安市大數據企業,有效期為2年,失效后可提出復審認定。六安市大數據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未提出復審申請的,其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復審認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資格。六安市大數據企業復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通知為準。
第十條 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加強對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的監督,對已認定的六安市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六安市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日常經營信息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六安市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書面報備以便核查。經核查仍符合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不符合六安市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市、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六安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六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數字宣城”十四五發展規劃》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培育我市大數據領域有影響力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壯大我市大數據產業,打造我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細化我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宣城市大數據企業,是指在宣城市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認定的企業。以下統稱大數據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突出企業主體,堅持公平公正,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大數據企業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統籌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全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二)受理和處理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三)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宣城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比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從事大數據服務和應用類企業。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應當不少于500萬元。①營收大于500萬元(含)小于1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0%;②營收大于1000萬元(含)小于2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0%;③營收大于2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0%。
2.從事大數據產品制造類企業。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應當不少于1000萬元。①營收大于1000萬元(含)小于2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0%;②營收大于2000萬元(含)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0%;③營收大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數據領域獲得國家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條件。
本實施細則所列的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和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企業直接向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宣城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見附件);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二)縣(市、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或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初審
各縣(市、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指導企業完善申報材料,將審核通過的材料上報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和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企業直接由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初審。
(三)專家評審
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成立評審組,由評審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
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大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頒發《宣城市大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八條 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每年組織一次大數據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重新申請認定。
第九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認定獎勵和培育措施
第十條 對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推薦申報省級以上大數據企業,對首次認定省級大數據企業的,由受益財政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二)納入大數據企業庫,依法依規對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三)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四)通過應用場景對接等方式支持大數據企業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推薦大數據產品試用場景。
(五)支持大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監督,對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縣(市、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細則、公正。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宣城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培育蕪湖市大數據領域有影響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壯大蕪湖市大數據產業,打造蕪湖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規范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蕪湖市大數據企業,是指在蕪湖市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認定的企業。以下統稱大數據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突出企業主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由企業自愿申報,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二)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的初審工作,擇優上報參加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
(三)受理和處理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四)持續優化完善大數據產業發展政策,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并為大數據企業在兌現政府獎補的過程中提供相關服務;
(五)對大數據企業違反本辦法,虛構事實申請認定或認定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取消認定或采取相關整改措施;
(六)其他保證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正常開展的相關職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蕪湖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企業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300萬(含),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實施細則所列的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6.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聲明。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二)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初審
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于審核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材料上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三)專家評審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大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聯合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頒發《蕪湖市大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后確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認定資格。
第八條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一次大數據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可以重新申請認定。企業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九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 對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庫,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市級和縣市區、開發區出臺的大數據類配套政策;
(二)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三)遴選推薦參加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多渠道宣傳推廣,通過應用場景對接支持大數據企業參與蕪湖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引培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大數據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對接融資;
(五)支持大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鼓勵各縣市區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對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
(七)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大數據企業認定流程進行監督,對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級數據資源、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中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銅陵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為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培育一批高成長性的大數據企業,特制定銅陵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凡符合本條所述申報標準的企業,均可申報并認定為“銅陵市大數據企業”。
1.在銅陵市注冊納稅,有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主營業務屬于: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參考國家統計局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64大類)、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參考國家統計局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65大類)、與大數據相關的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參考國家統計局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39大類)、與大數據相關的儀器儀表制造業(參考國家統計局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40大類)、其他大數據相關業務(詳見附件3)。
3.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申請“銅陵市大數據企業”。
1.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2.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主要包括:
(一)銅陵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如與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
(三)企業近一個年度財務報表;
(四)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詳見附件2)。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縣區(經開區)提交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對于審核通過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企業申報材料提交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復審;
(二)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通過的大數據企業名單,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三)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情況屬實的取消大數據企業認定資格。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發文認定并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上公布認定結果。
四、政策扶持
(一)依據《銅陵市促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對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爭取國家、省相關政策支持。
(二)鼓勵金融、擔保等機構提供優惠服務。
(三)在產學研合作、管理咨詢、人才培育、市場開拓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企業服務。
五、管理監督
一、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每月15日前需報送一月份至上月份累計營業收入及同比增速兩項數據至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每年需報送年審申請表(詳見附件4)及年度財務報表至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年審。
二、未按時報送數據、未年審或年審發現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三、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淮南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扶持大數據企業發展, 推動大數據等 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各行各業的應用,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 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 《安徽省“十三五”軟 件和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 、《淮南市“十三五”信息化發 展規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數據企業是指在淮南市注冊,自 身掌握并運用大量數據, 或提供大數據相關產品和服務, 或 應用大數據技術指導生產經營的企業。根據類型不同, 分為 服務類企業、 生產類企業、 資源類企業、 衍生類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 原則,由企業自愿申報。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淮南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對淮南市大數據 企業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等, 是淮南市大數據企 業認定的主管部門, 牽頭組織審核、認定大數據企業, 其主 要職責為:
(一) 負責我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的有關標準和政策的制 定和執行;
(二) 承擔我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的組織和領導工作, 負 責我市大數據企業認定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
(三) 負責大數據企業認定的備案管理, 公布認定的大 數據企業名單;
(四) 處理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 對 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整改;
(五) 強化淮南市大數據產業統計分析能力, 建立我市 大數據企業名單, 為大數據企業在獲得政府獎補的過程中提 供相關服務;
(六) 對大數據企業違反本辦法, 虛構事實申請認定或 認定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決定取消認定或采取相關整 改措施;
(七) 其他保證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正常開展的相關職 責。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企業在淮南市注冊、納稅, 具備固定經營場所, 依法誠信經營,無不良記錄。
第六條 申報大數據企業應屬于以下四種類型之一,并 滿足相關條件。
(一) 服務類企業: 主營業務為提供與大數據有關的信 息技術服務。包括采集、存儲、計算、分析、應用、咨詢管 理以及標準研制、大數據整體解決方案等服務。
(二) 生產類企業: 從事與大數據產業有關的軟、硬件 產品的生產、開發和銷售。包括信息系統、算法模型、大數 據平臺等軟件產品, 和數據存儲、傳輸、采集等硬件設備以 及相關的智能化產品。
(三) 資源類企業: 自身掌握大量數據,并進行處理產 生價值, 同時運用在企業內外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
(四) 衍生類企業: 企業重視信息化建設,通過項目建 設或購買服務, 推動互聯網、 云計算、 大數據、人工智能等 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生產經營融合發展, 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 益。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按照申報、審核、公示、認定 的程序進行。
(一) 申報。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 認為符合 認定條件的,向所在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數據企業認定申請表;
2.大數據企業申請報告(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提 供大數據產品或服務的情況、企業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研發 和經營管理活動的情況、企業發展前景和規劃以及企業在行 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評價等) ;
3.企業從事大數據有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包括專項審計
報告、知識產權證明、采購合同發票、相關資質證書、項目 核準或備案文件及其他能夠證明企業屬于第五條四種類型 的材料) ;
4.企業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不動產權證 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5. 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增值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 申報表 (企業實際經營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經營期間對應材 料);
6. 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聲明;
7. 其他需提供的申報材料。
8.涉密企業, 須將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 確保涉密信息 安全。
(二) 初審。各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 的材料進行初審, 對于審核通過的, 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企 業申報材料提交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復審;
(三) 復審。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專家庫中進行隨機抽 取, 組成專家組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復審, 并提出評審意 見;
(四)認定和公示。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結合專家組意見, 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 提出初步認定名單,并在市數據 資源管理局門戶網上公示 5 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 按程 序發文認定, 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門戶網上公布最終認定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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