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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如何申請江蘇省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下面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江蘇省13市各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條件要求和認定好處流程等內容,需要咨詢的企業單位都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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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眾創空間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加強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根據科技部《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發火〔2017〕120號),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三條 專業化眾創空間是聚焦細分產業領域,以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在服務對象、孵化條件和服務內容等方面實現專業化,能夠高效配置和集成各類創新要素實現精準孵化,推動龍頭骨干企業、中小微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創客多方協同創新的眾創空間。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服務
第四條 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五條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六條 眾創空間主要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七條 專業化眾創空間是眾創空間向縱深的進一步延伸,致力于優化創新資源配置、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依托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設機構的創新鏈和產業鏈資源,為創客提供更貼合產業特點的供應鏈對接、研發設計、產品推介、投融資等高水平、專業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務。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八條 申請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運營管理機構需在江蘇省內注冊,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1年以上。
3.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與建設主體之間具有良性互動機制,服務于建設主體轉型升級和新業務開發、科技成果轉化。
4.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于8家)。
6.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于2家)。
7.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
8.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9.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簽約合作設立面向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或投資基金,額度不低于200萬元,實際投資項目1個以上。
10.能夠向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信息咨詢、科技中介、金融對接、成果轉化等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九條 申請省級專業化眾創空間備案,除滿足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以服務科技型創新創業為宗旨,以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能夠緊密對接實體經濟,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且該領域內入駐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
2.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能夠提供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并提供符合行業特征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制化服務。
3.具有開放式的互聯網線上平臺,集成或整合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創新資源、產業資源以及外部的創新創業等線下資源,實現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眾創空間的備案和管理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對經備案的眾創空間納入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 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眾創空間的備案工作,并依照本辦法擇優推薦。
第十四條 申報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基本程序: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備案申報受理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將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推薦到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經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省級眾創空間,報省科技廳發文備案。
第十六條 經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報送統計報表及相關材料,對連續2年未上報統計數據的眾創空間,取消省級備案資格。
第十七條 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場地、運營機構、專業方向等重大事項變化,應逐級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根據備案條件予以審核。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以上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并適時開展省級以上眾創空間的考核評價工作,對連續2年評價不合格的省級眾創空間,取消省級備案資格。
第十九條 各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省級眾創空間備案、變更或年度考核評價的,經查實后取消其省級備案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12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與產業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8〕61號),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要求,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是江蘇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設區市科技局負責對所在地區內孵化器進行具體服務和工作指導。
第二章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江蘇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七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8家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2.設區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書面推薦到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負責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科技廳文件形式確認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動態管理,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連續2次評價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對評價優良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
第十四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報告。經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專業孵化器要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增值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十八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孵化器。
第二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的作用,組織孵化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資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蘇科高〔2013〕2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