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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2023年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有關內容,湖北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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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基礎研究事業發展,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增強湖北持續自主創新能力,依據《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
第二條 省基金以“強化優勢、彰顯特色、重點突破、服務發展”為總體原則,立足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原始創新,推動自由探索與需求導向有機結合,支持廣大科研人員圍繞湖北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具有前瞻性、原創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為建設科技強省提供創新人才和源頭支撐。
第三條 省基金主要來源于省財政預算撥款。鼓勵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基金捐資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共同資助湖北省基礎研究工作。
第四條 省基金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管理。根據工作需要,組建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為省基金的決策咨詢機構。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設在省科技廳基礎研究處,為省基金日常管理部門。
第五條 省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新、依靠專家、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六條 省基金項目資助體系包括面上類項目(青年項目、一般面上項目)、重點類項目(杰出青年項目、創新群體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等,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項目類型或設立其他專項基金項目。
青年項目用于培育科研儲備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科研起步階段獨立開展科學研究。
一般面上項目用于穩定基礎研究人才隊伍,支持廣大科技人員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杰出青年項目用于培育青年學術帶頭人,支持優秀青年人才開展科學前沿探索、高新技術和學科交叉研究。
創新群體項目用于培養造就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團隊,支持以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為學術帶頭人和骨干的研究群體,圍繞某一研究方向開展前瞻性、引領性和交叉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聯合基金項目是由省科技廳與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或其他法人組織等聯合資助方共同提供資金設立的省基金項目,用于在雙方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共同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引導社會多元投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省基金資助項目遴選采取宏觀引導、自主選題、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七條 湖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共同出資設立湖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湖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組成部分,湖北出資經費來源于省財政預算撥款。
湖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運行機制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規劃與組織
第八條 省科技廳依據湖北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按照《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發布年度申請指南,負責組織管理省基金項目的受理、評審和資助,負責指導和監督依托單位,對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 省基金項目通過依托單位實施,湖北省內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單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備完善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具備能力為科學技術人員從事基礎研究工作提供相應條件;
(四)單位科學技術人員承擔過省級或國家ji基礎研究科研項目,且發表過高水平的基礎研究類學術論文。企業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的,除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同時,還應建有省級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門批準的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
第十條 依托單位是省基金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在省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省基金項目;
(二)負責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合法性;
(三)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省基金資助;
(四)提供省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基金項目的時間;
(五)跟蹤省基金項目的實施,監督省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廳對省基金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配合省科技廳完成省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績效評估、結題驗收和總結工作。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與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及其它法人組織等聯合資助方設立聯合基金應當簽訂聯合資助協議。聯合基金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由聯合資助雙方共同研究決定。必要時聯合資助雙方可以成立聯合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十二條 根據聯合資助方單位屬性和領域范疇,分為區域、行業、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等類別。
省科技廳根據各聯合資助方當年投入的總經費,按比例總體匹配經費。省科技廳與各聯合資助方投入經費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金額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十三條 聯合基金項目主要分為重點項目、培育項目等亞類。根據實際需要,聯合資助雙方可協商確定其他項目類型。聯合基金項目是省基金的組成部分,按照省基金項目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基金申請由依托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不受理無依托單位的個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省基金青年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男性年齡在3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37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時間以申報項目當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下同);
(三)具有博士學位(不含在讀博士生);
(四)未主持過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
第十六條 申請省基金一般面上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且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四)申請人往年已獲省基金資助次數不超過1次。
第十七條 申請省基金杰出青年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男性年齡在4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42周歲以下;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且具有博士學位;
(四)未獲得過省基金杰出青年項目資助。
第十八條 申請省基金創新群體項目的牽頭申請人及參與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牽頭申請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參與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牽頭申請人不超過50周歲,團隊平均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團隊成員應當與項目申請人屬于同一依托單位;
(五)牽頭申請人未獲得過省基金創新群體項目資助。
第十九條 申請省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符合聯合基金指南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省基金資助申請采取網上申請、限額推薦的方式進行,申請人依據年度申請指南要求在網上提交申請材料,經依托單位在線審核推薦后,進入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流程。
申請人申請省基金資助,應當提交年度申請指南中要求的申請材料及相關佐證材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每年定期發布年度省基金項目申請指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請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二條 省基金項目評審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方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其中通訊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3人,會議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7人。會議評審采取視頻答辯等方式,評審意見以對照評審指標打分的方式形成。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省基金資助的項目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聯合基金項目評審意見時,還應適當考慮聯合基金設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省基金項目評審工作的公正性,評審專家須遵守以下回避原則:
(一)當年申請省基金資助的申請人(含項目參與人)不得作為當年度的項目評審專家;
(二)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須回避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評審。
第二十五條 為切實保護申請人和評審專家的權益,組織和參加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1.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2.不得泄露未公開的同行評審專家基本情況、評審意見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3.不得泄露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依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流程確定資助項目并以規定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采用定額資助方式,資助經費立項當年一次性劃撥。
聯合基金項目資助方式可依據聯合資助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另行確定。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七條 省基金項目負責人負責省基金項目研究計劃的具體實施。項目負責人在省基金項目實施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按資助批準通知的要求編寫和在線填報項目計劃任務書,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核準,原則上不得對申請書的內容進行調整變更;
(二)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績效報告;
(三)項目實施期內接受省科技廳(以及聯合資助方)、依托單位對項目實施的監督和檢查;
(四)項目實施結束后在依托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完成項目結題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中,原則上不允許調整研究計劃和研究內容,確需作出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結題驗收按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省基金項目實施期滿前6個月至實施期滿后3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由于客觀原因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題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實施期滿60日內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無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結題驗收的,省科技廳有權終止該項目的實施,并要求項目依托單位協助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
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省基金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因不可抗力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階段性成果,可不計入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個人信用評價檔案,不影響其再申請省基金資助。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第一或第二種情形的,由省科技廳提出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終止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并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有第三到第四種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直接撤銷原資助決定,終止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并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參與人視情節輕重3-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基金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參與人所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計入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個人信用評價檔案:
(一)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二)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結題報告或者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重要材料的;
(三)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報告及基礎性數據,應按照《湖北省科學技術報告制度》要求向社會公開,實行共享(按照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宣傳省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進研究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三十二條 省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可標注資助來源的須按項目類型分別標注“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Hu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或“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XXX聯合資助項目”(Joint supported by Hu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and XXX-of China)并明示項目編號,可標注而未注明資助來源的研究成果,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結題驗收考核評價統計內容。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基金項目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托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項目管理職責。項目實施期間,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省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跟蹤項目實施情況,審核項目績效報告,檢查或抽查項目原始資料,負責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管理報告。
聯合基金項目按照省基金管理方式,由聯合資助雙方共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期結束,依托單位應當及時督促和組織項目負責人完成項目結題驗收工作,負責相關結題材料的審核,建立省基金資助項目檔案。
第三十五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省基金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根據項目審查結果,直接作出終止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有權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依托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第一到第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核減次年省基金申報推薦限額;有第六或第七種情形的,由省科技廳直接取消依托單位申報推薦資格。依托單位所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計入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單位信用評價檔案:
(一)不履行保障省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四)不配合省科技廳監督、檢查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五)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按時提交項目績效報告、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六)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七)截留、挪用省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實行抽查制度,依托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廳應當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和績效管理制度,對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情況、依托單位履行法人責任制的情況、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記錄,建立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和績效管理檔案。年度信用評價和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省基金資助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按照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接受省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須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湖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的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15〕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