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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磅!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整理如下,下面是小編整理了關于今年新的申報條件內容,大家可以看看與之前有什么不一樣!具體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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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依據《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并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工作。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和省直管縣主管部門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且企業年銷售主營業務收入在不低于2億元以上,其中建筑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6億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8000萬元以上)。,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最低標準,但屬于安徽省重點支持產業領域,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不少于3000萬元、申報年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10%。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和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50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五)已取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一年以上。
(五)(六)申請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各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涉稅、通關、安全、環保等方面違法情況進行核查。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和省直管縣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依據初評結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706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依據國家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安徽省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認定結果。對確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并頒發證書。
第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原則上每兩三年組織一次對省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十一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省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4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已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評價年度的評價期間按要求在網上報送評價材料,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數據。
(二)數據初審。各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真實性進行審核查,并出具真實性審查意見,并于5月底前于評價年度按通知要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二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75分(不含7075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未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按職能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后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并行文公布。
第十四十三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確認,應于每當年8月30日前,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第十六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每年對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八十七條 結合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認定或評價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聯合發文,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十八條 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負責對撤銷資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二十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十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七十六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門3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一二十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請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二十二二十一條 對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鼓勵各地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補,以引導和鼓勵省企業技術中心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
第二十三二十二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研發任務科研項目,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二十三條 各市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五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號令),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評價等工作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六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 為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公開透明,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通過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云平臺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八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皖經技術〔2008〕174號)《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