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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碳計量中心申請和批籌條件等內容整理如下,湖北省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或者想要規劃項目的朋友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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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碳計量中心申請和批籌
第七條??省級碳計量中心采取自愿申請原則。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
(二)所申請的服務領域須符合實現“雙碳”目標的要求;
(三)服務的產業具備一定規?;蛳嚓P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有較大需求;
(四)具有服務產業集群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計量測試能力;
(五)具有適應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計量科技創新能力;
(六)具有保障碳計量中心運行的管理能力。
對于將省級碳計量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且地方政府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明確支持和保障的申請單位給予優先支持。
第八條??申請單位經各市(州、直管市)市場監管部門資料審核合格,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湖北省碳計量中心申報書》及相關材料。中央駐鄂單位或省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籌建申請。聯合籌建的省級碳計量中心由主要建設方負責申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協助做好申報工作。
申請籌建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申請籌建單位應充分聽取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意見,根據需求科學擬定籌建方案。
第十條??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籌建條件進行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對通過審查和核查的申請單位,經審議后批準籌建。
省市場監管局對獲批籌建的申請單位印發批準籌建文件,同時下達《湖北省碳計量中心籌建任務書》(以下簡稱《籌建任務書》)。
湖北省碳計量中心籌建和驗收
第十一條??獲批籌建的申請單位按《籌建任務書》要求,認真開展各項籌建工作,籌建工作一般應于3年內完成。籌建過程中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按照《籌建任務書》要求完成籌建任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和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后續建設規劃等相關材料。
中央駐鄂及省屬企事業單位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級碳計量中心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申請驗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籌建期內完成籌建任務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申請延期驗收考核,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時間,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可延期驗收考核,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對經延期仍未完成籌建任務的申請單位,撤銷其籌建資格。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通過初步審查,對符合驗收要求的申請單位,組織專家組按照《湖北省碳計量中心驗收評審細則》對籌建單位進行驗收考核。專家組由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驗收考核采取現場審查的方式。
現場審查包括首次會議、現場核查和末次會議。在首次會議上,考核組聽取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對現場核查重點任務進行布置;現場核查根據有關考核內容逐項進行評定,為準確反映被考核單位的實際技術能力,應隨機抽查一定比例檢定校準項目和關鍵參數測量項目;考核組長可根據需要安排集中評議;在末次會議上,考核組通報考核情況并聽取被考核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考核組嚴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分值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現場考核結論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個月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80分的,現場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對現場考核不合格單位,省市場監管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被考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超過一年)實施整改,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告整改結果。省市場監管局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現場考核,對整改合格的申請單位通過現場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申請單位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十八條??省市場監管局對考核合格的申請單位,同意成立省級碳計量中心。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級碳計量中心每年11月向省市場監管局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當中心組織結構或性質、關鍵測量設備、主要基礎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二十條??省級碳計量中心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省級碳計量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對省級碳計量中心發展與創新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加強碳計量數據安全管理,批準成立的省級碳計量中心與批準單位簽訂數據安全保密協議,未經管理部門允許或未向社會公布之前,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數據,擅自泄露數據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省級碳計量中心資格。
第二十二條??省級碳計量中心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從事服務活動,對出具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測試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況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省級碳計量中心資格。
第二十三條??省市場監管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對省級碳計量中心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中心運行情況,計量技術服務能力提升情況,服務產業發展情況等。對出現問題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省級碳計量中心資格。
第二十四條??省市場監管局對省級碳計量中心每五年組織一次復查。對運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已不具備計量測試服務能力的,或復查不合格,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省級碳計量中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