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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2023年四川省新經濟示范企業申報條件、程序要求和培育支持管理辦法等內容,詳情如下,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報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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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決策部署,立足新階段、樹立新理念、融入新格局,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趨勢,積極搶抓“十四五”重大戰略機遇,培育壯大以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特征的新經濟形態,推動構建“5+1”現代工業體系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作為新經濟示范企業管理的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經濟示范企業評選范圍是指:在四川省內注冊,由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業融合、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產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以市場為導向,以技術、業態和模式等創新應用為內核,相互融合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新型經濟形態,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新經濟示范企業申報工作遵循“自愿申報、規范評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擬定新經濟示范企業年度申報指南并商財政廳后發布,受理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跟蹤新經濟示范企業后續成長,負責支持資金績效管理。財政廳負責支持資金預算管理、資金撥付。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新經濟示范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谒拇ㄊ茸缘怯洸嶋H運營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录夹g、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經濟特征明顯,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發展導向,對推動構建“5+1”現代工業體系,促進我省經濟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持續創新能力強,技術領先或市場潛力較大。
(四)新經濟相關產品、服務已具備場景化應用條件或已開展市場推廣。
?。ㄎ澹┢髽I上年度新經濟相關產品或服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增速不低于15%,占企業同期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上年度納稅額不低于200萬元,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減免部分需另行備注,可以合并計算。(根據新經濟發展情況,具體參考指標在年度申報指南中可作適當調整。)
?。┞男猩鐣熑?、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安全環保有關規定,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第三章 申報內容
第六條 申報主體應提供新經濟示范企業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
?。ǘ┢髽I經營業績,近3年財務報表(須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ㄈ┢髽I核心團隊構成,自主創新能力及水平;獲得知識產權、獎項榮譽等社會認可情況。
?。ㄋ模┬陆洕攸c、應用場景開發、創新能力建設、盈利模式等情況,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應用等市場認可情況。
?。ㄎ澹┢髽I成長概述及估值情況,未來3年的推廣計劃、發展目標與規劃等情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新經濟示范企業申報工作分年度組織開展,具體按照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并初選,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第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年度申報要求及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推薦情況,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答辯、現場核實、部門會審等程序,擇優擬定新經濟示范企業名單,并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示范企業;對公示有異議的,按程序及時核實處理。
第九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根據企業申報和評審情況,每年評選不超過30戶新經濟示范企業。
第五章 培育支持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對通過評選的企業,授予“四川省新經濟示范企業”稱號;對首次獲評新經濟示范企業的,經評估合格后,在省級工業發展資金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資金應專款專用、按項目管理,專項用于新經濟企業相關市場推廣、場景打造、項目建設等方面。
第十二條 對通過評選的企業納入四川省新經濟示范企業名錄,鼓勵其申報國家和省級相關專項,并在融資服務、專題培訓、宣傳推廣等方面予以積極幫扶。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相關部門創新舉措,在專項資金、要素保障、場景供給等方面積極支持新經濟示范企業加快發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296號)規定,負責資金撥付、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從獲評年度起,示范企業每年向經濟和信息化廳報送一次階段發展情況。
第十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新經濟示范企業評估工作,相關評估結果作為示范企業后續培育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新經濟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周期為3年。按照企業自愿申報原則,經濟和信息化廳每3年對新經濟示范企業進行一次復核,對通過復核的,重新授予“四川省新經濟示范企業”稱號;對未通過復核、未申請復核的,不再納入新經濟示范企業管理范疇。
第十八條 對示范期內的企業,若存在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嚴重失信、不良記錄、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或發生安全環保事故的,一經核實,撤銷其新經濟示范企業稱號,對已撥付的支持資金,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296號),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資金并上繳省財政,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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