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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為大家具體講講2023年湖南省專利快速預審服務主體備案申請條件材料及流程時間等內容,具體包括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管理辦法等,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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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專利快速預審服務主體備案申請時間
2023年4月24日-2023年6月15日
二、湖南省專利快速預審服務主體備案申請條件
申請成為備案主體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應屬于先進制造或新材料產業領域;
(三)具備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
(四)無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者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已及時糾正或消除后果的;
(五)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湖南省專利快速預審服務主體備案申請材料
(一)《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的參保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四、申請方式和備案流程
申請單位需將申請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湖南保護中心,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郵箱。
申請材料經湖南保護中心審核通過,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合格的申請單位,將予以備案并公布。
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推動作用,規范備案主體與代理機構專利快速預審相關行為,提高專利快速預審質量,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2017)》(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湖南保護中心”)負責湖南地區先進制造和新材料產業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領域調整)專利快速預審備案主體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在湖南保護中心完成專利快速預審備案審核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機構,是指在湖南保護中心完成預審注冊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申請專利之前,由湖南保護中心提供的預先審查服務。
第五條備案主體、代理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湖南保護中心關于專利申請、專利代理、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有關的規章制度,積極配合專利快速預審相關事務辦理。
第二章企事業單位預審備案
第六條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應符合湖南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業務領域;
(三)具備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
(四)無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者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已及時糾正或消除后果的;
(五)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信用記錄;
(六)滿足湖南保護中心公布的其他備案主體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成為備案主體,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的參保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專利快速預審備案申請材料經湖南保護中心審核通過,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合格的,予以備案并公布。
企事業單位備案成功后方可向湖南保護中心提交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
備案主體與未備案的申請主體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的,備案主體需作為第一申請人,并需提交合作開發關系證明材料。
備案主體未通過保護中心預審的擬提交的專利申請,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申請。
第九條備案主體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材料和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提交材料均需復印件加蓋公章。名稱變更審核合格前,不得提交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其他信息變更的,備案主體應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專利代理機構預審注冊
第十條代理機構預審注冊的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三)近一年內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受到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的行為;
(四)無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預審注冊,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代理機構專利快速預審注冊申請表》(附件2);
(二)專利代理機構營業執照(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湖南保護中心對代理機構預審注冊申請進行審核。代理機構預審注冊完成后,可接受湖南保護中心備案企事業單位的委托,辦理專利快速預審相關事務。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執行。
第四章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湖南保護中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要求,規范備案主體與代理機構專利快速預審的行為,對違反相關規范事項的,根據情形予以提醒或暫停服務,情節嚴重的,給予備案主體取消備案資格、給予代理機構停止服務等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預審申請案件形式問題過多或反復修改仍不符合預審要求;
(二)未針對預審補正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三)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申請案件(應預審工作人員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預審申請案件的情況不計入);
(四)備案主體委托未在湖南保護中心預審注冊通過的代理機構、被湖南保護中心暫停服務期間的代理機構、被湖南保護中心停止服務的代理機構提交預審申請案件;
(五)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證明材料且無合理理由;
(六)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存在《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中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七)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與申請人實際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第十六條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預審合格后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的階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未在收到預審合格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
(二)專利正式申請文本與湖南保護中心預審合格文本實質不一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請;
(四)未在專利申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繳費并向湖南保護中心反饋專利申請相關信息,因系統故障、不可抗力等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五)在未收到湖南保護中心預審結論前,對該案件進行正式申請;
(六)專利正式申請文本中新出現明顯的形式缺陷問題;
(七)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第十七條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取消加快標記的,予以提醒:
(一)在初步審查階段,因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明人姓名、發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號等信息填寫錯誤,導致初審階段發出補正通知書的;
(二)在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變更著錄項目的;
(三)未按要求遞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的;
(四)未在《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附件3)規定時限內答復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的;
(五)違反《承諾書》的規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
(六)違反《承諾書》的規定遞交同日申請文件的;
(七)因申請人或發明人的原因,導致遞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抵觸申請的;
(八)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的。
第十八條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服務三個月:
(一)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任一規定,經兩次提醒后,再次出現;
(二)經多次輔導,半年內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仍在50%以上(含50%);
(三)備案主體為非正常代理行為提供便利;
(四)代理機構委托非本機構工作人員撰寫專利;
(五)其他不符合湖南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情形。
第十九條備案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備案資格:
(一)提交虛假材料的;
(二)已暫停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兩次,再次違反專利快速預審服務規范事項;
(三)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報;
(四)專利申請經預審合格、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多次違反《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附件4)及《承諾書》要求,導致專利快速審查無法順利進行的;
(五)一個自然年度內,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達50%以上(含50%);
(六)備案主體預審申請合格后獲得授權,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5件且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
第二十條備案主體自備案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湖南保護中心提交任何預審申請案件,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二十一條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預審服務:
(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顯示為“停止承接專利代理新業務”、“撤銷”、“擬撤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結果在公示期。
第二十二條被暫停服務的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應當進行整改,期滿后可向湖南保護中心書面申請恢復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湖南保護中心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復。
被取消備案資格或視為放棄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自取消或視為放棄日起滿1年后,可重新申請專利快速預審備案。
被停止預審服務的代理機構自相關情形不存在后,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快速預審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南保護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