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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各企業單位了解2023年自貢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申報條件、材料要求和保護管理辦法等內容,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參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報問題,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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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貢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
市級非遺項目的認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認定市級非遺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 社會監督,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評審,嚴格履行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從已在市人民 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區(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項目(以下簡稱:縣級非遺項目)中,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遺項目名錄的項目。
市直屬單位經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直接 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遺項目名錄的項目。
相同的縣級非遺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推薦列入市級非遺項目名錄。
推薦縣級非遺項目列入市級非遺項目名錄的,應明 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 保護單位對該縣級非遺項目的履責成效,應獲得項目傳承人(群體)的認可。
推薦市級非遺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簡介、分布區域、歷 史淵源、基本內容、主要特征、價值分析、代表性作品,傳承范 圍、傳承譜系、主要傳承人、傳承活動及社會影響,代表性圖片及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和證明材料等;
(二)項目保護單位信息,包括保護單位資質、負責人、保 護工作專職人員、擁有項目資料或傳承人的情況、保護承諾、權利讓與聲明、相關傳承人(群體)認可意見等;
(三)項目保護計劃,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實現的成效、預期保護目標、擬采取的措施、五年內年度實施方案、經費預算及其依據說明;
(四)區(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推薦意見;
(五)其他按有關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推薦項
目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推薦項目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成立市級非遺項目
專家評審小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從非物質文 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中遴選相應類別專家組成,設一名組長。 評審委員會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專家和市人民政府文化 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不少于5人;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 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評 審小組會議和評審委員會會議,對審核通過的擬入選市級非遺項目推薦材料進行初評和審議。
專家評審小組在詳細審閱推薦材料的基礎上,通過書面意 見、集體評議、個人獨立投票的方式產生市級非遺項目名錄初選名單。初選名單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
評審委員會對市級非遺項目名錄初選名單進行審議,提出推薦名單。
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一)真實存在,并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內世代相傳,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和清晰的傳承脈絡,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四)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較高的社區認同;
(五)重視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六)其他符合有關特定要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本著對國家 和歷史負責的精神,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關評審工作的資料及情況。對直接參與申報材料制作的項目,應主動提出回避。
凡違反評審工作要求和紀律者,經核實后取消其參與評審資格,并從專家庫和評審委員會中除名。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將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
評審委員會對公示期間反饋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遺項目名錄建議名單。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市級非遺目名錄建議名單進行研究確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二、自貢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措施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對市級非遺項目的保護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 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 項目的具體保護規劃。應當建立瀕危項目名錄,對瀕危的市級非 遺項目予以重點保護。有條件的應建立本地的“傳統工藝振興目錄”等。
保護單位具體承擔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 作。保護單位的擬定名單在推薦項目時一并提出,經專家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后,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予以認定。
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二)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三)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四)有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市、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制定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制定項目保護計劃和年度實施方案,落實保護措施;
(二)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三)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密切聯系該項目的 代表性傳承人并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支持,及時掌握代表性傳 承人的身體、生活狀況和收徒、傳藝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服務與保障;
(四)有效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理論與實踐研究;
(六)按照保護計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科學規范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定期向當地區(縣)人民政府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其他組織依法設 立市級非遺項目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鼓勵保護單位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建設該項目的展示館(室)、傳習所,并向公眾開放。
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存機構,應當 按照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鼓勵和支持市級非遺項目通過常態化文化遺產普及傳播機制,進社區、進景區、進鄉村、進校園、進課堂,融 入現代生活,讓人們在廣泛參與中,增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
利用市級非遺項目進行藝術創作、創意產品、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與貶損。
三、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對市級非遺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評估。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 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指導下,應定期對市級非遺項目的存續情 況和保護規劃的進展情況,特別是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和傳承情 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等進行常態檢查。發現保護規 劃未有效實施、保護措施不力、經費使用不當、出現問題的,應 及時糾正、處理。保護單位應建立市級非遺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 自查和報告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項目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市級非遺項目保護工作中發生的重要事項,區 (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原則上每 兩年應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項目存續和保護規劃等相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及時將檢查評估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市級 非遺項目標牌和保護單位證書,由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 管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未經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對市級非遺項目標牌進行復制或轉讓。
市級非遺項目的名稱和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
市級非遺項目名稱域名和商標的注冊與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級非遺項目的特點和現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分門別類的保護傳承。
(一)對客觀存續條件未消失的,應及時采取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整體性、數字化等方式進行保護。
(二)對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基本消失的市級非遺項目, 實行記憶性保存保護。應當組織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專門的記憶非遺項目名錄和資料檔案庫。
(三)對具有市場客觀需求與開發潛力非遺項目,應實行生 產性保護,生產性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不得破壞涉及的實物、場所。
(四)對本地特色傳統技藝非遺項目應加強保護和扶持力 度,按有關要求制定本地《非遺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促進本地傳統工藝振興與發展。
(五)市級非遺項目因名稱不當等原因需糾正的,或因客觀 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 經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更正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告。
市級非遺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由 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節 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市 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核實、批準后,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一)擅自復制或者轉讓市級非遺項目標牌的;
(二)不當使用項目名稱,或歪曲、貶損市級非遺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怠于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市級非遺項目保護規劃的;
(四)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市級非遺項目存續狀 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或使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到破壞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政府財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市級非遺項目名稱或保護單位的;
(二)因主觀故意或玩忽職守,造成市級非遺項目實物、資 料損毀、流失或導致市級非遺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到破壞的;
(三)侵占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實物、資料的;
(四)截留、貪污、挪用政府財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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