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2023年武漢市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內容如下,武漢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政策咨詢熱線: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申報時間
2023-05-15 至 2023-07-31
支持方式
2023年示范基地
申報條件
一、新一批示范基地申報
(一)申報主體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記注冊并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各類所有制獨立法人企業,可自愿申報示范基地。同一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申報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家。
鼓勵在文化業態創新發展、文化資源數字化轉化和開發利用、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共性關鍵技術與核心技術裝備研發、文化與旅游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文化產業園區和企業服務平臺建設運營、自主知識產權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等領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業申報示范基地。
(二)申報方式
申報企業首先在“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系統”(2023年6月1日開通)注冊,登錄后填報《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申請書》(見附件1)并上傳相關材料,在線打印申請書并簽字蓋章后,報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控股二級子公司申報示范基地的,申請材料由中央企業核報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報送。
(三)初審推薦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企業的申報和初審工作,擇優遴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文化特色鮮明、創新發展能力強、具有行業代表性和影響力、對區域乃至全國文化產業發展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企業,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薦。推薦企業無需排序。
(四)推薦數量
每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企業數量最多不超過10個。對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工作獲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國務院辦公廳督查激勵的地市,可定向增加1個推薦名額,不占所在省(區、市)推薦名額。
二、現有示范基地復核
(一)復核對象
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有示范基地均需參加復核。其中,示范基地命名主體為企業的,以該企業為復核對象;命名主體為園區、產業群、產業項目、民辦非企業等的,以該示范基地的經營管理企業為復核對象。
(二)申請方式
復核對象參照企業申報新一批示范基地的方式,在“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系統”注冊并填報相關材料,在線打印《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申請書》并簽字蓋章后,報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控股二級子公司為示范基地的,由中央企業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議,報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報送復核申請材料。
(三)組織評估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當地企業近年發展情況,按照與新一批示范基地申報企業初審推薦工作相同的標準要求,對本省(區、市)示范基地組織開展評估并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議,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復核。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按照建議不再保留命名的示范基地數量,補充推薦相應數量的其他企業申報新一批示范基地。
(四)開展復核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與新一批示范基地評審工作相同的方式、程序和標準,對現有示范基地組織開展復核,通過復核的企業,保留示范基地命名。此次不申請復核、未通過復核以及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中央企業評估建議不再保留命名的,文化和旅游部將撤銷其命名。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命名主體為園區、產業群、產業項目、民辦非企業等的現有示范基地,此次通過復核保留命名的,主體統一變更為該示范基地的經營管理企業。
辦理流程
請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中央企業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送達時間為準),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寄送至指定接收地址:
(一)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中央企業報送文件,內容應包括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工作組織開展情況,以及推薦意見和評估建議等;
(二)《新一批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
(三)《現有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復核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
(四)各推薦企業和建議保留命名的現有示范基地填報的《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申請書》。
請各地按照《管理辦法》和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此次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工作,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按照相同標準對申報企業和復核對象開展初審和評估工作,遴選推薦和建議保留一批符合文化產業發展重點方向、發展水平高、創新能力強、具有行業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