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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資訊
2024年咸寧市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如下,咸寧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需要申報認定眾創空間的企業單位歡迎致電咨詢。
咨詢熱線: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提升專業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鄂科技規〔2020〕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眾創空間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共同組成創業孵化鏈條。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服務
第三條 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四條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五條 眾創空間主要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構在咸寧市轄區內實際注冊且在申報時運營滿1年以上,并在申報時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 400 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的,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且申請備案時場地剩余租期應不少于3年。能提供不少于20 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1.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7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1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且入駐時成立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2.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或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以上。
3.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不少于1家,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不少于1家。
4.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新媒體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5.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8場次。
6.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眾創空間的備案和組織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初審、推薦、上報工作,負責本市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并對本市眾創空間建設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市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備案程序:
1.申報主體填報相關申報資料,向所在縣(市、區)科經局,咸寧高新區科經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科經局,咸寧高新區科經局審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推薦意見。
2.市科技局每年開展一次備案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將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機構由市科技局正式發文備案為市級眾創空間。
3.市級眾創空間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6個月內向所在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查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對轄區推薦的眾創空間進行審核,如發現眾創空間的申報材料存在虛報、瞞報等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認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 市科技局對認定的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并適時開展市級眾創空間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連續2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
第十二條 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