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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招商引資產業扶持申報條件、申報獎勵補貼等內容如下,宜昌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咨詢熱線: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構建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生態高效的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經濟轉型跨越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宜昌城區(含夷陵區)。扶持對象是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在宜昌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承諾至少10年不變更項目引進地納稅義務的招商引資項目。
第三條 對新引進“標準地”供地類工業項目,按照新建項目規劃驗收后核定的相應規劃指標及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指標,滿足取得土地出讓條件和“標準地”使用要求的給予產業扶持。扶持資金由市、區兩級按財政比例分擔,扶持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
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2 年內建成投產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工業項目,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扶持;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建成投產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2億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的扶持。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扶持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
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年內投產且年銷售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的項目,在該5年內自實現銷售收入目標之日起前3年,每年給予不高于其銷售收入的4‰、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物流補貼;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年內投產且年銷售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項目,在該5年內自實現銷售收入目標之日起前3年,每年給予不高于其銷售收入的6‰、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物流補貼。補貼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補貼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
第四條 對年實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新引進“標準地”供地類工業項目和年實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新引進非供地類工業項目,自實現繳稅目標之日起連續5個年度,以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區級實得財力部分為基數,前3年按最高不超過100%給予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過50%給予扶持。該扶持政策自簽約之日起7個年度內有效。扶持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
第五條 企業將總部注冊地由宜昌市外遷入宜昌城區或在宜昌城區設立區域總部,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年實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自實現繳稅目標之日起連續5個年度,前3年按不高于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區級實得財力部分的100%給予扶持,后2年按不高于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50%給予扶持。該扶持政策自簽約之日起7個年度內有效。扶持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
第六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新引進產業項目,或3年內實現年稅收達到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新落地項目,若投資方確有需求,且盡調可行,可通過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給予支持,政府股權投資基金占股比例不超過20%、最高不超過1億元、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若政府股權退出,可優先轉讓給項目業主,政府資金可適當讓利,具體對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新引進的管理達到5億元以上(含5億元)資本規模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項目,從其投資營運年度起,以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區級實得財力為基數,前3年按100%給予扶持,后2年按50%給予扶持。扶持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
第七條 對新引進企業和新落戶企業總部,可從其年實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年度起5年內,按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個企業不超過15人)在宜昌實繳個人所得稅區級實得財力部分的100%給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扶持額度和兌現程序由區級與項目方商定。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協助企業招聘人員,協調企業員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學等配套服務保障。
對新批準組建或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創新(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由市級財政分別給予2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引進科技企業,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市級財政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對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央企、大型國企、全球前50強化工企業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資的高科技工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項目,補鏈、延鏈、創鏈等延伸產業鏈條、拓寬產業幅度、推動產業集群發展的產業項目,重大現代服務業特別是生產型服務業項目,重大人才項目和高層次人才引領項目,促進宜昌綜保區發展的外向型產業項目,文旅康養醫療項目,重大的總部經濟項目等,可通過 “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扶持。
第九條 對外商投資項目,參照《宜昌市鼓勵利用外資的若干措施》(宜府辦發〔2019〕33號)予以扶持。
第十條 外資項目與內資項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宜昌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簽約的項目所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受該有效期限制。施行期間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