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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縣建設質量強縣促進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按照《中共蕭縣縣委蕭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質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施意見》(蕭辦發〔2020〕30號)文件有關要求,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持續推進質量強縣建設,全面提升質量水平,推動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蕭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蕭縣依法注冊、納稅,申請項目在蕭縣范圍內組織實施,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持續誠信合規經營,當年未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受到查處,以及當年存在財務糾紛問題的企業、項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質量獎勵
蕭縣政府質量獎申報獎勵
第三條政府質量獎
對新獲“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獲“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中國質量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對新獲“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獲“安徽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對新獲“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獲“宿州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獲“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對新獲“蕭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獲“蕭縣政府質量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三章品牌獎勵
蕭縣商標申報獎勵
第四條商標
對新獲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獲批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并有效運用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4萬元。對新獲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蕭縣皖美品牌示范企業、食安安徽申報獎勵
第五條品牌
對新獲“皖美品牌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新獲“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食品生產基地(園區)、食品安全小鎮(餐飲安全街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3萬元、5萬元。
第六條地理標志
對新獲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對新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蕭縣標準申報獎勵
第四章標準化
第七條主持國際標準制訂的,獎勵50萬元;主持國家標準制訂的,獎勵30萬元;主持行業標準制訂的,獎勵20萬元;主持安徽省地方標準制訂的,獎勵5萬元;主持宿州市地方標準制訂的,獎勵2萬元;主持團體標準制訂的,獎勵2萬元。
對主持標準修訂的,按照對應的標準制定項目獎勵金額的30%予以獎勵。
第八條對參與標準制訂且在參與單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對應的主持標準制訂項目獎勵金額的30%予以獎勵。
對參與標準修訂且在參與單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對應的參與標準制訂項目獎勵金額的30%予以獎勵。
第九條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項目的,獎勵10萬元;承擔安徽省標準化示范項目的,獎勵5萬元。
第十條新獲A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獎勵10萬元;新獲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獎勵5萬元;新獲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獎勵2萬元。
第十一條企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并取得“采標標志”的,獎勵2萬元。
蕭縣體系及服務認證申報獎勵
第五章管理體系及服務認證
第十二條對首次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體系持續有效運行一年以上(國家認監委查詢有效狀態)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首次獲得有機產品、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防腐企業分級服務認證及高端服務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首次獲得綠色產品(包括綠色建材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六章計量
第十三條對省級、市級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公共平臺(中心)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
第七章檢驗檢測
第十四條對建成國家級質檢中心、省級質檢中心,驗收通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八章缺陷產品召回
第十五條消費品生產企業主動履行召回義務,對主動實施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的且經營困難有可能因產品召回而倒閉的企業,經縣市場監管局核實確認后,給予企業召回經費10%的一次性資金補助(每家企業上限不超過3萬元)。
第九章附則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或組織,填寫《申報表》一式兩份,并附當年獲獎證書復印件,報縣市場監管局審核認定,經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無誤的予以公示,公示日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政府批準兌現,由縣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賬戶。當年不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條申報獎勵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獎勵資金的,給予追回全額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并且5年內不得申報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
第十八條獎勵和資助資金應用于相關單位后續品牌建設、質量改進、標準化管理提升、檢驗檢測項目投入、人員專業培訓等對業務工作的開展,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規定的各項獎勵政策與其他文件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蕭縣品牌戰略獎勵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蕭政秘〔2020〕3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適用過程中有關問題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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