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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股權規劃原則解析及股權設計的重點問題如下,襄陽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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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規劃三原則
01量化貢獻,明晰合伙人的責、權、利
在合伙人一起創業的過程中,大家往往扮演著截然不同但對公司都很重要的角色,資金、場地、技術、公共、市場、銷售渠道,每種貢獻因為性質不同似乎很難等價對比。所以創始人之間如何分配股權,往往成為一個難題,甚至不得不拍腦袋來決定股權。這經常會為創業公司埋下“暗雷”,在最艱難的時候不定時爆發。
公司合伙人之間的股權分配雖然沒有一定之規,但是原則是“建立在以公司價值為導向的基礎上,量化合伙人的貢獻”,目的是明晰每個合伙人長期的責任、權利和利益。
創業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創業過程中,每個合伙人都應當不斷為創業公司提供資源與能力,為創業公司的成長保駕護航,因此權利和利益的分配也需要導向能夠長期為創業公司貢獻的合伙人,可以適當采取按年度、項目進度或者融資進度等方法逐步分配合伙人股權,從而規避短期現象的發生,保障公司經營理念統一,穩定發展。
02為投資者進入留出空間,保障融資過程中公司控制權不旁落
有一個項目,一開始2個創始人是同學,CEO有55%的股權,另一個有30%的股權,還有15%給了天使投資人。
二把手已經50歲了,已經過了創業的年齡了,但比較有資源,這個公司剛開始起步的時候靠二把手引入的一個關鍵資源起步了,但二把手不參與創業。
這種資源引入只有一次性價值,等這個公司做大,當會發現這個資源是非常容易獲得的,甚至沒有任何代價。早期為引入這個資源,付出的股權代價就過于高昂了,對公司的長遠發展非常不利。
當我們投資人介入的時候,提的第一個條件就是稀釋二股東的股權,如果能讓他套現出局就出局,給他開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價格。因為他的歷史作用結束了,他不是一個持續的價值創造者。
對于這種僅僅提供一次性資源,但是不參與持續創業過程的外部資源人,不要放在母公司股權結構中,實在不行你就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把這個人的股權放在一個二級的業務公司里面,但不要放在一個用來融資上市的母公司里面。
03合伙人退出機制
公司長大了,優秀的人開始進來了,新人和創始團隊之間就會形成井水和河水的分界線,往往容易發生兩撥人之間的斗爭。
這個時候就會有早期的創始人退出,如果是在股權成熟期之前退出,就一定要按照股權綁定的游戲規則來進行。
但這也會存在問題,如果離開的創始人在公司占的股權比較高,且公司后來做的比較大,就會造成全體創業者為這個不在位的合伙人打工的局面。
所以,如果你要做根本的股權調整,就要把他的股權適當的收回一部分,調整到一個比較合理的結構上。
任何股東或創始股東要退出的話,公司股東或其他合伙人有權以一個事先約定的價格收回股權,未成熟的肯定要收回,已經成熟的也要看怎么處置。
股權設計的重點問題
01股權配置
在「50%+50%」、「33.3%+33.3%+33.3%」等類型的股權配置下,看似對每位合伙人公平,但要是股東意見分歧,很容易就讓議案陷入僵局,耗掉初創公司最珍貴的時間成本。因此,我認為在初創的早期階段,最好要有1~2位的創辦人擁有顯著性的控制持股,像是60:20:20或是45:35:20。
02創辦人失去管理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投資初創,進行上下游、水平資源的整合。這類型的投資人扮演著母雞帶小雞的角色,除了業務上的支援,有時甚至協助初創打造公司治理的流程制度,帶領初創向前沖沖沖。
然而,這些資源并不是無償提供。它們通常會爭取董監席次,要求的占股也較高,有時甚至超過51%,讓初創公司變成其子公司。要是哪天,母公司因為策略上的考量,決定變賣旗下子公司的IP(intellectual property),甚至是終止運營,你一手創立的公司價值很可能就一夜歸零。
在我看來,如果創辦人又想獲取外部資源,也想自己掌握經營主導權,那么這類型的策略性股東持股比應以30~40%為佳。
03股東數量控制
早期初創的投資人大多是創業者的親朋好友(3F;Family、Friend、Fool),他們大多不參與經營,也不當董監事。只不過,由于他們投的金額通常不大,創辦人東湊西湊,有時一不注意就找來了一大群小小小小小股東。
我曾看過一家初創公司,在A輪以前的小股東就超過100位。要是日后啟動VC融資,光是簽股東協議(Shareholder Agreement
),就要動員上百位小股東,甚至創辦人有時還得一位一位去協調,不僅耗時又傷神。
當然,有些公司會通過「股權代持協議」,來解決小股東過多的麻煩,不過那又是另外一個議題了。總之,初創早期還是盡量別拿太小額的錢,以免日后股東太多,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最后徒增困擾而已。
04日后募資
接下來,我們來談一個很狂的條款,叫做Veto Right,中文翻譯成「否決權」,一般在公司章程(M&A)、股東協議(SHA)中約定。
我們前面講了一堆股權結構的概念,原則上就是誰的占股高,誰說話就大聲。但Veto Right的設計,正是去保護那些「少數股權」的投資人利益,讓他們在關鍵時刻得以為自己發聲。
比方說,擁有Veto Right的投資方,如果當初以USD 50M的估值投資進來,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否決公司在估值USD 50M以下的所有并購案。
Veto Right的授與,通常比較會見在B輪以后。這是因為這時期的投資人通常是以較高的估值投資,并且將為公司帶來重大的戰略價值,卻在股權比例上相對弱勢,使得關鍵時刻無法通過投票權來保障自己的利益。為解決這種情況,才會有Veto Right的出現。
要是初創在天使輪、Pre-A輪就輕易給出Veto Right,那恭喜你,基本上后面的投資人也一定會要這個權利。一旦未來許多股東都擁有一票否決權之后,反而會導致公司決策效率降低、溝通成本上升的情況,甚至對往后的募資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