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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14市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獎勵補貼和認定材料條件、流程匯集匯編整理如下,長沙、邵陽、岳陽、常德、益陽、婁底、懷化、郴州、張家界、株洲、湘潭、衡陽、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地都可以了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免費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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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4市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獎勵補貼匯編(僅供參考,以下是小編根據不同文件整理,時間不一,最新詳情可以細聊小編):
??省級(有效期至2025年)
??引導企業創建省級以上創新平臺。對企業牽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省財政按國家撥付平臺建設科研項目資金的10%給予配套支持,原則上單家企業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特別重大的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國重點實驗室(重組入列)運行經費穩定支持機制。
??對企業牽頭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術創新中心、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省財政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到位平臺建設科研項目資金的10%給予補助,原則上單家企業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特別重大的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長沙市級(有效期2022—2025年)
??新獲批組建和優化重組后入列的全國重 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給予最高500萬元支持 , 新獲批組 建的全國重點實驗室通過國家評估后再給予最高 500萬元支持 。 新獲批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 “一 帶 一 路 ” 聯合實驗室等國家級創新平臺 , 給予最高 200萬元支持 。
??支持企業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研發企業 (中心) 等創新平臺組建創新聯合體 , 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 支持企業開展基礎研究 ,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 性科研機構 、 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 ,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 , 并可按 100% 在稅前加計扣除 。 暢通創新平臺參與政府項目渠道 , 支持其承擔國家 、省、市等各類技術攻關項目, 參與科技創新各類事務。
??湘西州(有效期為2022-2024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示范基地)等研發平臺和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成果轉化平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創新基地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州本級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資金補助(含固定資產補助)。
??郴州市(2022—2023年)
??鼓勵組建重點實驗室和研發中心,對新批準組建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批準組建的市級技術研發中心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懷化市(有效期至2025年)
??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婁底市
??婁底經開區(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省級及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獎勵20萬元
??邵陽市(2022-2025 年)
??支持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備案) 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市財政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獎補支持。 {《關于加快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行動方案 (2022-2025 年)》 (邵市科組辦〔2022〕3 號 ) }
??湘潭市(2022——2025年)
??對當年產業園內被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平臺(含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資助;企業自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區認定達到區級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要求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鼓勵企業與高校、研究機構協作開發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當年經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 萬元資助。
??益陽市(2022年12月14日發布)
??被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被科技部新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被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認定為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岳陽市(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市級重點實驗室、科普基地、臨床醫療示范基地,按照10萬元標準給予立項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參與國家、省重點實驗室及國家、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承載主體、市縣聯動支持機制,市級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張家界市
??市級(2021年發布)
??獲得企業技術中心、企業設計中心、企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研究中心、新產品認定、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國家級的獎勵50萬元、省級的獎勵20萬元;
??慈利縣(2023年發布)
??對引進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落戶慈利,并將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獎勵,后續每年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湖南省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重要論述精神,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強化戰略科技力量,規范和加強湖南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和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省實驗室旨在聚焦國家戰略目標和我省重大需求,匯聚領域內優勢創新資源,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綜合性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突破核心關鍵技術,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壯大戰略新興產業,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省實驗室建設應當突出體制機制創新,通過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整合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等科技力量,形成以省實驗室為核心主體、各類優質高端創新資源協同合作的創新格局。
??第四條省實驗室建設堅持黨的領導,設立黨組織及相應工作機構,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省實驗室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組建,堅持“戰略需求、特色鮮明、省市共建、高效協同”的原則建設,成熟一項,啟動一項。
??省科技廳是省實驗室的業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省實驗室建設運行的統籌協調、申報受理、論證評審、運行服務、評估監督,協調落實支持政策。
??省實驗室所在的市州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省實驗室建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領軍企業等是省實驗室建設單位,應承擔省實驗室建設責任,做好基礎建設、經費投入、政策配套、條件保障等工作,確保省實驗室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發展。
??第二章布局與組建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全省重大戰略需求,對省實驗室建設進行規劃布局。省科技廳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所在市州政府、建設單位開展具體籌建工作。省實驗室可采取集中建設,或“核心+網絡”“總部+分部”等模式建設。
??第七條省科技廳指導省實驗室建設單位編制建設方案,由建設單位提出省實驗室的研究領域和方向、目標任務、建設計劃和保障措施等。省科技廳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綜合評審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審議。省人民政府審定建設方案后,批準啟動建設。
??第八條省實驗室建設應具備以下基礎能力和條件:
??(一)具備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務、重大科學工程、重大科技合作及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創新重大決策部署能力,能夠開展跨學科、大協同攻關。
??(二)具備聚集整合領域內高水平創新人才資源的能力,擁有研究基礎積累深厚、掌握尖端技術、國內外同行認可的領軍科學家、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和研究團隊。
??(三)具備國際一流的科學研究條件,圍繞戰略任務和重大需求規劃,逐步構建大型綜合性、開放性科學研究基地。
??(四)建立基于中長期目標導向的持續穩定財政經費保障和多元化投入支持機制。
??(五)建立符合科學研究規律的新型管理體制,形成任務導向、交叉融合、協同攻關、開放共享的新型運行機制。
??第九條省實驗室原則上以“特定名稱+實驗室”或“領域+湖南省實驗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稱原則上為地名、山川、人名等。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十條省實驗室實行獨立法人管理,其中具備事業單位法人條件的,可按規定設立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第十一條省實驗室設立理事會,省實驗室登記的舉辦單位為理事長單位,理事會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負責人組成。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議,主要負責審議和修編省實驗室章程、確定發展目標、制定戰略規劃等重大事項,討論決定省實驗室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省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省實驗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聘任,受理事會委托全面負責實驗室的運行管理,依據章程和有關制度行使人事、財務、科研組織等重要決定權。實驗室主任是建設和運行管理第一責任人,應是本領域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省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省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由國內外相關領域高層次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由相關領域著名科學家擔任,由理事會聘任。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省實驗室科研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國際合作交流、開放性研究選題和年度重點工作等進行審議或提供咨詢指導。
??第十四條省實驗室應建立規范運行機制,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明確重大管理決策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制定實驗室章程、理事會章程、學術委員會章程、人力資源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報省科技廳備案,按有關規定加強防范和有效應對科研安全與倫理風險。
??第十五條建立靈活高效的薪酬激勵機制,鼓勵先行先試改革。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高層次人才試行年薪制。賦予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
??第十六條省實驗室按需設崗、能進能出,保持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合理比例。固定人員為全職或全時聘用人員。實驗技術和行政管理人員應專業化、職業化,保持相對穩定。省實驗室可根據需要采取雙聘、臨聘及其他方式聘用流動人員。可與雙聘人員原單位約定雙聘期間人員管理方式,原則上雙方機構應互認人員雙聘期間的科研產出和考核情況。
??第十七條省實驗室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及相關規定采購科研儀器設備,進口儀器設備采購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十八條省實驗室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涉及核心技術及國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省科技廳審批,慎重發布;涉及省實驗室整體情況公開披露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省實驗室突發事故對外報道,需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十九條省實驗室更名、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變更事項,應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科技廳按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省實驗室設立分支機構,或以省實驗室名義與其他單位(組織)聯合成立研究機構等對外重大科技合作事項需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二十條省實驗室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年度運行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科研管理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一條省實驗室根據建設定位和發展方向,凝練部署重大科學任務,創新科研項目形成機制和科研組織方式,組織開展前瞻性、原創性、集成性科學研究和科技攻關,發起開展多學科交叉前沿研究計劃。
??第二十二條賦予省實驗室科研項目自主立項權。省實驗室建立科學規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項管理機制。省實驗室自主立項的重大科研項目經省科技廳審核后可視同省級科技創新計劃(基金)項目,由省實驗室履行管理職責,自主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支持省實驗室開展職稱自主評審,建立職稱評價組織管理體系,制定職稱評審辦法、評審標準和操作方案等,按程序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實驗室實行以重大任務為牽引的首席科學家制。首席科學家負責重大科研任務的組織實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的總體推進,賦予其組建科研團隊、確定內部協作模式和激勵機制、經費使用等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對實驗室內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科研經費支持,科研選題、使用方向、投入方式、開支標準和成果分配等方面由領銜科學家自主決定。適時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省實驗室應當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勵機制。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實行項目管理,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動態調整、能進能出。實行與科研人員科研能力和貢獻相稱的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進入省實驗室。加強青年科研人才引進培養力度,優化青年人才發展環境,儲備充足后備力量。
??第二十七條省實驗室應當構建開放協同互動發展機制。加強與國內外具有創新優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以及各類科技創新機構(組織)開展合作與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關等多種科研新模式,形成開放合作的創新格局。鼓勵省實驗室與市場主體共同打造創新創業綜合體。
??第二十八條省實驗室應當建立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支撐等環節,探索與績效掛鉤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強化對科技型企業、公共技術平臺等的科技供給。省實驗室產出的科技成果須標注省實驗室名稱,按約定和貢獻確定權屬,進行成果登記管理,并優先在湖南省內落地轉化。
??第二十九條省實驗室應建立健全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加大科研儀器設備和公共研究成果開放共享力度。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省實驗室建設經費由省、市州和共建單位多方聯動、共同投入,專題研究給予支持。建立相對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保障省實驗室科研、運行與建設發展。省財政、市州財政加強對省實驗室啟動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支持,特別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省科技廳等相關部門在相關領域重點項目立項、重點科研任務布局等方面,可集中重點委托省實驗室承擔,給予省實驗室必要的經費、科研條件、成果轉化服務和政策支持。省實驗室可按有關規定實行科研項目包干制管理、經費使用負面清單等模式。
??第三十二條省實驗室所在市州政府應重點支持省實驗室建設,保障經費投入,統籌負責實驗室場地建設用地和相關優惠政策,為省實驗室科研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條鼓勵多元化投入,積極引導高校、企業和社會力量支持省實驗室建設,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動、聯合攻關、創新服務的新機制。
??第六章考核評估
??第三十四條建立省實驗室驗收評估與績效評價體系。根據省實驗室領域區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務目標,確定評價方式和標準,突出代表性成果和績效導向。加強省實驗室科研經費監督檢查和管理,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省實驗室科研經費管理使用和審計情況,作為下一步經費投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加強省實驗室年度考核,在省實驗室年度自評基礎上,重點對省實驗室年度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情況作為省財政下一年度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省科技廳根據省實驗室組建方案和任務目標,對照階段性建設目標組織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合格的進入運行期管理,驗收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請省人民政府審定予以摘牌。
??第三十七條建立績效評價長效機制,對省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運行期以5年為周期進行評估,對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加強和規范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與產業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對本行業發展具有明顯帶動作用,具有自我良性發展機制的科技創新基地。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旨在通過平臺建設,進一步完善我省技術創新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三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遵循“服務行業、突出重點、開放共享、動態管理”原則,其主要任務是:
??1. 圍繞我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立足企業,服務行業,通過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
??2. 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探索產學研結合創新的新模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3. 通過成果輻射與擴散,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加快企業新產品開發,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新興產業形成和發展;
??4. 培養一批高水平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一批在行業領域具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
??5. 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運行機制,全方位地開展國際與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展規劃和建設指南;
??2. 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評估和重大事項調整審批;
??3. 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管部門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試點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屬本科院校等,其主要職責是:
??1. 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
??2. 指導和督促依托單位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行管理;
??3. 配合省科技廳開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具體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 負責組織實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實施方案規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2. 負責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專家指導委員會,聘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產及經費進行監督管理;
??3. 負責提供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組 建
??第七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采用依托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省科技廳審批立項方式組建。
??第八條 省科技廳定期發布建設申報指南,確定支持領域和方向。
??第九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要依托科技型企業組建。依托單位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 在省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在行業領域的整體技術水平處于省內領先地位;
??3. 具有較強技術創新意識的領導班子和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研發隊伍,其中固定人員不少于20人,擁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人員不少于10人;
??4. 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高層次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鼓勵吸引和培養優秀青年科技人員參加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5. 具備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
??6. 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組建過程中能保證資金的落實;
??7. 近三年不存在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條 依托單位還應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1. 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近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強度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且近三年平均研發經費不低于300萬元;
??2. 近三年取得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5項以上。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申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應與省內相關領域重點企業聯合申報,且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同時滿足近三年在所申報領域承擔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項目不少于5項,擁有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可供轉化的自主知識產權10項以上,近三年在本領域已推廣轉化5項以上重大技術成果并產生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填寫《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申報書》,并附《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名單。
??(三)納入組建名單的申請單位修改完善《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報省科技廳備案,作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后續建設評估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在外省獲批建設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法人主體整體搬遷落戶湖南的,由依托單位申請,省科技廳按程序直接認定為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期限為3年,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決策機構,主要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 確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展方向,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 研究制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章程和管理制度;
??3. 監督和審查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財務預決算;
??4. 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
??第十五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專家指導委員會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技術顧問機構,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發展提供咨詢服務。專家指導委員會由本領域技術專家、工程專家和管理專家7~11人組成,依托單位和中心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50歲以下中青年專家不少于一半。專家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專家指導委員會會議。專家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 指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確定研究發展方向;
??2. 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咨詢意見建議;
??3. 組織學術交流;
??4. 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
??第十六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七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則建立健全獨立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1. 對外實行科研儀器設施開放、研究項目開放、學術交流開放、人才使用開放;
??2. 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加強產學研結合,充分發揮各方優勢;
??3. 健全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制度,防范科研失信行為和科技倫理風險;
??4. 建立健全創新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勵方式,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獎勵;
??5. 加強科技成果管理、專利技術申請保護和實施,加強技術標準戰略實施。
??第十八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本年度建設任務的實施進展、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考慮,并附有必要的建設運行客觀數據。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依托單位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命名為“湖南省XXX(技術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一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施動態管理。省科技廳對組建期滿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技術領域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評估工作由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定期評估的原則是比較優勢和獨特優勢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評估相結合。重點評價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應用能力及成效、對行業技術進步的示范帶動作用、人才隊伍與人才培養情況以及體制機制創新等。
??第二十三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按有關規定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中給予優先支持。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限期1年進行整改,期滿后進行復評。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納入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1. 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2.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
??3. 無故不參加定期評估;
??4. 連續2年未提交年度報告;
??5. 其他導致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無法持續運行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南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十一屆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會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我省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規范和加強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發我省科技、人才優勢,促進創新鏈產業鏈精準對接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等建設的研究開發主體。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建設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支撐關鍵技術研發、研究成果產業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工程中心以國家、省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創新能力,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重大科研成果轉化應用以及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工程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
??(一)堅持目標導向,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戰略任務和我省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可控的關鍵領域環節,引導優勢創新單元組建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探索完善以增加人才、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要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
??(二)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的熟化、二次開發、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應用;
??(三)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擴散,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開展知識產權集中運營;
??(五)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或參與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積極推進相關技術成果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并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統籌規劃工程中心的建設領域和布局;
??(二)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
??(四)支持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按程序擇優安排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并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五)對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對驗收后工程中心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
??第七條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申報組建工程中心,組織所屬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負責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以及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檢查和運行評價等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給予工程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條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省和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與組建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工程中心,每年度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具體要求及有關事項。
??第十條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或省內領先水平的關鍵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或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當具有工程設計、評估或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組建章程、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一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組建的,需要與主要依托單位在人、財、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權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跨部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我省產業融合創新發展。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并通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采取適當形式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擇優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報單位的整體創新能力、發展目標及實現路徑的可行性等。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組建的工程中心,明確建設期主要指標和要求,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建設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組建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組建任務完成后,申報單位應當編制建設期總結報告、填寫工程中心評價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組建期到期前,申報單位可通過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遲驗收的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組建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組建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工程中心的資格。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對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的工程中心及總結報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納入湖南省創新平臺序列進行管理。
??第四章運行評價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原則上每兩年對工程中心進行一次滾動式評價,處于組建期未完成驗收確認的可不參加運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運行評價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當于評價年度5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于評價年度的6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四)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組建期以及運行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工程中心,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省預算內投資補助。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和高技術領域項目投資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支持。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和研究開發。
??第二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價結果,綜合國家部署要求,優先推薦運營情況好、成績顯著的工程中心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明確的相關內容,特別是目標任務做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承擔主體注冊地發生變化的,工程中心應當及時向遷入遷出兩地主管部門報告注冊變更相關事宜以及工程中心和所承擔創新能力項目建設工作進展,由遷入地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并進行后續監管;
??(三)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將納入信用中國(湖南)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并向主管部門通報: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十)其他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工程中心任務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Hu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如登記為企業法人的,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辦理。
??第三十條各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轄區內工程研究中心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驗收、評價等程序。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方案編制提綱
??一、摘要(2500字以內)
??二、建設依據、背景與意義
??(一)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二)國內外技術和產業發展狀況、趨勢與市場分析
??(三)本領域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四)建設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
??三、組建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一)牽頭單位概況
??建設單位名稱和性質、基本情況和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擬聯合建設單位概況
??(三)組建和運行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以獨立法人形式運行,非獨立法人運行如何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特別是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如何聯合本行業以及跨地區、跨行業的創新力量等。
??(四)擬與工程中心建設相關的現有基礎條件
??四、建設目標、任務與發展戰略
??(一)建設目標
??分列1-2年、2-5年、5-10年的建設目標,至少包括研發投入、技術成果產出、人才培養等指標。
??(二)技術攻關任務
??按照建設目標,分階段闡述擬突破的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擬工程化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采用何種方式(自主研發、消化吸收再創新、國際合作及其之間的組合)予以解決。明確擬實施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明確攻關目標、主要任務、組織方式及主要考核驗收指標等。
??(三)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運營思路
??五、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構
??(一)工程中心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二)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概況及技術隊伍情況
??(三)工程中心的運行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
??六、建設內容與投資估算
??(一)建設地點
??(二)建設內容
??(三)建設周期與進度安排
??(四)投資估算
??(五)資源保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研究中心的資金、技術、人才、儀器設備、辦公科研場地等的來源
??七、經濟社會效益與風險評估
??(一)經濟效益分析
??(二)社會效益分析
??(三)風險評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九、附件
??(一)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二)其他文件(自籌資金證明、參加組建的單位之間的合作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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