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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認定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退役軍人自主創業,提高退役軍人創業能力,全面推進我市退役軍人創業工作,做好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構建“種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的梯級孵化體系,讓退役軍人享受到全生命周期的創業服務。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四川省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川人社辦發〔2020〕130號)、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1部門《關于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創新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2〕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二條 申請認定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六項標準。
(一)有合法的資質。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需經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被認定為區(市)縣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2年以上。運營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創業園(孵化基地)及其運營單位無違紀違法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有固定場所。為創業者提供基本辦公條件、會議場所、商務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為入駐的退役軍人提供一定的場地租金和物管費用等方面的優惠扶持。其中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載體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
(三)有健全制度。對吸納退役軍人創新創業有專項規劃或明確內容,對退役軍人初創企業和孵化項目,在場地、資金、人員、技術等準入條件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提供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服務制度規范,并在顯著位置公示退役軍人創業扶持政策、服務規章和辦事指南等。
(四)有導師團隊。設立專門管理服務機構和辦公場所,有不少于3名熟悉就業創業政策、經營管理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名的就業創業導師團隊。
(五)有扶持措施。為入駐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企業和孵化項目,在場地租金、水電費、物管服務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積極為退役軍人提供政策咨詢、證照辦理、宣傳推廣、培訓招聘、項目申報、投融資指導、項目診斷等創業服務;為退役軍人提供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工商、稅務等事務代理服務;協助落實財政、金融、稅收等優惠扶持政策。
(六)有明顯效果。吸納一定數量退役軍人就業,吸納退役軍人創業企業10家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三條 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每年認定一次,申請認定需提供以下四項申報材料。
(一)《成都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申報表》(附件1);
(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三)《成都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認定評估表》(附件3);
(四)支撐材料。
第四條 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的認定按以下四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園(孵化基地)向所在區(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二)組織初審。各區(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成都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評估表》(附件3)對本轄區內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進行初審,擇優推薦為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
(三)復核審定。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意見建議,對復核審定合格的新增創業園(孵化基地)進行現場考察、綜合評定,形成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建議名單。
(四)認定授牌。被認定為成都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的,由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在官方網站公示7天,無意見后組織授牌,有效期1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對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的監督管理,對基地組織不力、要求不嚴、質量不高、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少的,有權及時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條 采取屬地化管理模式,由各區(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轄區內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采取動態管理機制,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進行不定時督導檢查,對不符合標準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實由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取消其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資格。
(一)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創業孵化對象違法違規經營被公安機關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調查核實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不履行服務承諾,不能為創業孵化對象提供入園時承諾的各項服務,被服務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的;
(三)不配合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完成園區運行情況統計填報工作累計3次以上的。
第七條 相關人員在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以及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中違紀違法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虛報瞞報套取的補助資金按規定收回。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八條 建立健全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考核體系以及評估與年檢制度,把建立孵化基地專門管理制度、為入駐退役軍人創業企業和孵化項目提供相關服務、扶持(孵化)退役軍人成功創辦實體數量作為管理和考核的重要指標。認定為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后服務滿1年組織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支付一次性補助的主要依據。
由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組織專家成立孵化基地考核組。
第九條 考核程序
(一)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出書面通知;
(二)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根據評估考核要求準備材料;
(三)考核組對考核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相關實地考察;
(四)考核組根據《成都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考核評審表》(附件4)進行打分;
(五)考核結果報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六)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使仲裁權。
第十條 一次性補助支付方式
(一)支付條件及方式:服務期滿1年后,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按照考核程序對全市市級退役軍人創業園(孵化基地)的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定,若創業園(孵化基地)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按照考核成績排名,支付一次性補助。如經考核,創業園(孵化基地)成績驗收不合格,將不予支付一次性補助,并由所在區(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代為收回授牌。
(二)一次性補助標準:驗收合格的按照成績得分第一名10萬元、第二名9萬元、第三名8萬元、第四名6萬元、第五名5萬元、第六名4萬元、第七名3萬元、第八名2.5萬元、第九名1.5萬元、第十名1萬元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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