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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報時間:
申報資料須經申請單位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審核后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行文報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
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政策咨詢:0551-65310892,15855157003
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補助類別:
1. 租賃補助
2018年7月1日以前在本市首次上牌并投入租賃運營的車輛,享受租賃補貼且未滿兩年的,可按蕪政辦〔2016〕13號文件規定申請整車租賃、分時租賃補助。申請企業需填寫《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或《整車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
(1)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的發票及賬務往來明細;
(2)租賃企業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行駛證;
(3)租賃企業與租賃用戶的租賃協議、租賃發票及賬務往來明細(分時租賃車輛在本市運營的交易記錄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等);
(4)說明車輛純電續駛里程(公里)和電池容量(千瓦時)等關鍵信息的有效材料。
2. 運營補助
全市客運、出租、網約、租賃、物流、環衛、旅游等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2018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運營且未享受運營補助的車輛,符合蕪政辦〔2018〕32號文件規定,可申請運營補助,申請企業需填寫《新能源汽車運營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
(1)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運營企業的發票、賬務往來明細;
(2)運營企業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和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行駛證;
(3)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運營且未享受運營補助的車輛按照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兩個時段分別申報,并分別提供2018年、2019年度及2020度上半年的全部新增純電動汽車明細;
(4)申請運營補助車輛,運營里程數須達到5000公里。其中注冊日期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車輛需提供自注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5000公里的證明。
3. 充電設施補助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并經市住建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公共智能充電設施可按蕪政辦〔2018〕32號文件規定申請充電設施補助。申請充電設施補助請填寫《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三證合一”營業執照;
(2)項目批準或備案(核準)、竣工、投入使用證明等材料;
申報資料須經申請單位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審核后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行文報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
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政策咨詢:0551-65310892,15855157003
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補助類別:
1. 租賃補助
2018年7月1日以前在本市首次上牌并投入租賃運營的車輛,享受租賃補貼且未滿兩年的,可按蕪政辦〔2016〕13號文件規定申請整車租賃、分時租賃補助。申請企業需填寫《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或《整車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
(1)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的發票及賬務往來明細;
(2)租賃企業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行駛證;
(3)租賃企業與租賃用戶的租賃協議、租賃發票及賬務往來明細(分時租賃車輛在本市運營的交易記錄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等);
(4)說明車輛純電續駛里程(公里)和電池容量(千瓦時)等關鍵信息的有效材料。
2. 運營補助
全市客運、出租、網約、租賃、物流、環衛、旅游等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2018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運營且未享受運營補助的車輛,符合蕪政辦〔2018〕32號文件規定,可申請運營補助,申請企業需填寫《新能源汽車運營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
(1)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運營企業的發票、賬務往來明細;
(2)運營企業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和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行駛證;
(3)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運營且未享受運營補助的車輛按照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兩個時段分別申報,并分別提供2018年、2019年度及2020度上半年的全部新增純電動汽車明細;
(4)申請運營補助車輛,運營里程數須達到5000公里。其中注冊日期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車輛需提供自注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5000公里的證明。
3. 充電設施補助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并經市住建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公共智能充電設施可按蕪政辦〔2018〕32號文件規定申請充電設施補助。申請充電設施補助請填寫《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三證合一”營業執照;
(2)項目批準或備案(核準)、竣工、投入使用證明等材料;
(3)項目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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