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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獲獎名單公示,共授獎300項(人),下面會列出全部名單!2022年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申報即將開始,今年打算申報的,來看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獎項設置、獎金額度和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小白輔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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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獎項設置
1、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2、自然科學獎
3、技術發明獎
4、科學技術進步獎
5、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6、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7、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二、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獎金
突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8萬元、三等獎4萬元。上述獎金歸獲獎者個人所得。
創新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8萬元。國際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三、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省科技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科技獎各類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協同創新、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進創新湖北建設。
第四條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五條 省科技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 省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組織,是指在鄂的公民、組織,或與在鄂的公民、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組織。
第七條 省科技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技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對省科技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全省科技獎勵的管理工作,并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曾獲得國家級或國際上重要科技獎勵,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功勛卓著的”,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了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并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為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三條 突出貢獻獎不重復授獎(即獲得過該獎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節自然科學獎
第十四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五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或實用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特等獎除外。推薦綜合性重大自然科學發現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應當在《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以下簡稱為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
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由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十九條 與國外、省外的機構和人員合作做出科學發現的在鄂中國公民,如果該發現的主要學術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其完成,并由該機構和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的,可推薦為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有重要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有一定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的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于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節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所稱“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所稱“工藝”,是指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所稱“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所稱“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等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上公開發表,或者雖公開發表,也未曾但未公開使用。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已在鄂實施應用三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并取得發明專利授權。
在鄂中國公民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發明專利授權,也可以作為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6人,特等獎除外。推薦綜合性重大技術發明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應當在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
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由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七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并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以及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
前款所述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是指企業為實現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或重大產品研發,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等目標,采取了一系列有機聯系的措施,實施的系統創新工程。這些措施可包括:創新戰略的制定實施、重大技術的攻關、體制機制的創新、研究開發的投入、創新能力(平臺)的建設、人才的集聚和培養、產學研結合的措施等等。通過上述系統工程的實施,形成了企業新的依靠創新實現發展的能力(或提升了企業某方面創新能力),這些能力要通過企業的業績加以反映。如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增量和水平,企業技術或系列產品獲得的科技獎勵,形成的國際競爭力;新技術新產品收益增長比例的提高,技術及產品市場占有率的提升,經濟效益的顯著增加;產業發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突破,對產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的輻射和帶動,產業鏈的形成和拓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
前款所述科學技術普及成果特指自然科學領域內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普作品(以下簡稱科普作品)。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三)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
第三十一條 實施重大工程項目而獲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為科技進步獎)的只授予實施該項目的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做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其他單項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第三十二條 科技進步獎(除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科普作品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專指該作品做出直接創造性貢獻的主要作者。
第三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按本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據實確定,但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數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數不超過7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特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50人,單位數不超過30個。
重大工程項目類的授獎組織按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據實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在鄂中國公民或組織在國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資機構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其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并在我省實施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顯著貢獻的,可推薦科技進步獎。
第三十七條 科技進步獎(科普作品除外)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品牌產品,擁有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在鄂三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作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八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所完成的科普作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準確完整轉述科學技術知識,在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要創新,通俗易懂、生動有趣、可讀性強。
(二)科普作品的成品質量優良。
(三)促進國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并對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直接或者間接的重要作用,由此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
第三十九條 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類:
(一)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已轉化并創造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類:
(一)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除科普作品外):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重大社會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并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顯著社會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已在行業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升天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的科普作品:
1.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作品質量優良,閱讀范圍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達到領先水平,對推動科技進步、培養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別重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作品質量優良,閱讀范圍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達到先進水平,對推動科技進步、培養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3.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一定創新,作品質量優良,閱讀范圍在省內同類科普作品中達到領先水平,對推動科技進步、培養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明顯,并取得比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類:
(一)通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的實施,企業形成了依靠創新實現發展的能力,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增量和水平顯著提高,新技術新產品收益增長比例顯著提高,技術及產品市場占有率顯著提升,經濟效益的顯著增加,企業技術或系列產品獲得了省部級以上獎勵,形成了強有力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企業實現了產業發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重大突破,對產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的輻射和帶動、對產業鏈的形成和拓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顯著,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通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的實施,企業形成了較強的依靠創新實現發展的能力,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增量和水平有較大提高,新技術新產品收益增長比例較大提高,技術及產品市場占有率明顯提升,經濟效益的明顯增加,企業技術或系列產品獲得了科技獎勵,形成了一定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企業實現了產業發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較大突破,對產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的輻射和帶動、對產業鏈的形成和拓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明顯,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通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的實施,企業形成了依靠創新實現發展的能力,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增量和水平較大提高,新技術新產品收益增長比例較大提高,技術及產品市場占有率較大提升,經濟效益增加,企業技術或系列產品獲得了科技獎勵,形成了市場競爭力,同時企業實現了產業發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突破,對產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的輻射和帶動、對產業鏈的形成和拓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較大,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重大工程項目類(只授予組織):
(一)協同創新、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協同創新、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協同創新、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于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第四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所稱“將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是指:
(一)在鄂高校、科研機構將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有計劃、有組織地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大規模(大面積)地推廣應用。
(二)在鄂企業依法引進、消化吸收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尤其是將多項相關科學技術成果成功地應用于本組織或者本行業、本領域,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的技術水平,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前款所述,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僅包括生物品種、工藝、材料、系統等,不包括應用科學技術成果所生產的產品。
所推廣或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可以是已獲省級科學技術獎其它獎勵(即非科技成果推廣方面的獎勵)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三年以上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四十一條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以下簡稱科技成果推廣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總體技術推廣或應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在推廣或應用關鍵技術中解決疑難問題,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在推廣或應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創新。
第四十二條 科技成果推廣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推廣或應用過程中,制訂計劃并組織實施、提供技術的保障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四十三條 科技成果推廣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本細則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據實確定,但一等獎不超過20人,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不超過14人,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十四條 科技成果推廣獎的獎勵等級按照項目的推廣規模、推廣效益、推廣方法、對行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等進行綜合評定?;蛘咭婪☉闷渌M織或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先進性、應用方法及措施、對本組織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所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對于本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
(一)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很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創新,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行業的整體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進或創新,具有較大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行業的整體水平有較大的提高,已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區域或行業中有較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較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較大的改進和創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行業的整體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對于本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
(一)所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屬國際先進水平,應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創新,在技術上有進一步大的創新,已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本組織技術進步有很大的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所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屬國內領先水平,應用方法和措施有較大創新,在技術上有進一步較大的創新,已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本組織技術進步有較大的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所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屬國內先進水平,應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創新,在技術上有進一步的創新,已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本組織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于推廣覆蓋面特別大、推廣模式有突出創新、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屬領先水平、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具體獎勵人員由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六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
(一)在本省注冊登記的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二)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第四十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只授予企業。
第四十七條 創新獎的候選企業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注冊且屬中小型規模的企業,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采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名牌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本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0%;
(三)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合理,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應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銷售額的5%。
第七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稱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四十九條 被授予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簡稱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在鄂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向在鄂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措施、培養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它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我省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五十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5個。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五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科技獎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省科技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省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建議和指導;
(四)研究、協調、解決省科技獎勵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
獎勵委員會委員29人,主任委員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1人。委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五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可下設若干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科技獎各類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省科技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省科技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五十四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由獎勵辦公室提出報獎勵委員會批準。
省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為保證評審工作的連續性,下屆委員中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屆委員留任。
第五十五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學科評審組。
各學科評審組負責各自學科范圍內的省科技獎初評工作,并將初評結果報省科技獎相應的專業評審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各學科評審組成員實行年度聘任制,其資格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省科技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五十七條 省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組織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薦
第五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也可推薦。
第五十九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推薦省科技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承諾材推薦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得推薦。
第六十條 推薦項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單位以及推薦單位必須對推薦書的內容和相關的材料作出真實性的承諾。
第六十一條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同級或同級以上政府獎勵的,不得推薦省科技獎。
第六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也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六十三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組織,如果其完成的項目獲得了新的實質性創新,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隔年重新推薦。
第五章評審
第六十四條 符合獎勵辦法第十八條及本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薦組織和推薦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
第六十五條 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學科評審組進行初評。初評工作以網絡評審或通訊評審方式進行。
第六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湖北省科學技術廳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推薦湖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創新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
第六十七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征詢我國有關駐外使館、領館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六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初評結果按規定要求,由各學科評審組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可組織答辯。
第六十九條 由評審委員會產生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推廣獎、創新獎的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征求異議。
第七十條 獎勵辦公室在異議處理期后,匯總各類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一并提交獎勵委員會進行審定。
第七十一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學科評審組以網絡評審或通訊評審方式進行,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初評為特、一、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初評為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二)省科技獎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由評審委員會評定為特、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評定為二、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由評審委員會評定為創新獎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三)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類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選、創新獎的企業,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的特、一等獎需經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的二、三等獎項目由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二條 省科技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或學科評審組成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異議及其處理
第七十三條 省科技獎接受社會監督,其中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和創新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技獎候選人、候選組織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推薦報獎項目(見本細則第六十六條)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省科技獎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獎勵辦公室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七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組織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組織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七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細則第七十四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屬于以下情況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無相關證據或調查線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三)以不同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項目提出異議,無法調查處理解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推薦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過去已經處理完畢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無重復處理價值的。
第七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七十九條 異議應自公示受理報獎項目(見本細則第六十六條)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省科技獎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未按期完成處理的異議項目,若在下一年度推薦前已處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節點進入后續評審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推薦前仍未處理完成或異議屬實,則該項目直接撤銷。
第七章授獎
第八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組織或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十一條 突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8萬元、三等獎4萬元。上述獎金歸獲獎者個人所得。
創新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8萬元。
國際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公示名單一覽(2021年度)
(一)自然科學獎43項,其中,一等獎9項、二等獎14項、三等獎20項
(二)技術發明獎40項,其中,一等獎12項、二等獎14項、三等獎14項。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190項,其中,特等獎3項、一等獎35項、二等獎75項、三等獎77項。
(四)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10項,其中,一等獎1項、二等獎5項、三等獎4項。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1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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