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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介紹關于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管理辦法!包括申報條件要求及認定流程、獎補等內容,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請的企業單位可以咨詢漁漁為您做免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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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川數字經濟辦〔2020〕3號),進一步規范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申報、遴選、管理、獎懲等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指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的范圍為各年度申報指南所明確的申報主體及其試點示范相關工作。
第三條(建設原則)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充分發揮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中的支撐作用,增強城鎮居民的獲得感,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為治蜀興川再上新臺階貢獻新智慧。
第四條(管理職責)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遴選、驗收和獎懲等工作。各市(州)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機構是試點示范建設的牽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示范申報、組織實施、落實配套條件、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時間)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申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六條(申報主體)各申報城市根據實際情況自愿申報。申報主體原則為區(縣)人民政府或根據申報指南明確的相當級別機構。
第七條(推薦主體)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遴選并推薦區域內申報主體參加評選。四川省的國家級新區、經開區等主體直接申報。
第八條(申報途徑)申報主體按照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評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并按每年申報指南中明確的途徑進行申報。
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申報條件要求
第九條(申報要求)
(一)申報材料需按照各年申報指南準備,要求目標明確、任務清晰、內容完整。
(二)遵循國家、省、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相關規范。
(三)同步考慮信息安全規劃和設計。
第十條(材料審核)申報主體在試點示范申報材料后附真實性承諾;推薦主體對試點示范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客觀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附審核意見。符合直接申報條件的相關資料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審核。
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申報流程
第三章遴選
第十一條(專家評審)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組建評選專家組,其成員由熟悉新型智慧城市領域的有關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評審原則)專家組要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完成評選工作。
第十三條(評審依據)專家組圍繞建設情況、創新能力、綜合效益、資料規范等四個方面,對申報材料進行評選。
第十四條(綜合評定)依據專家組評選結果,綜合考慮區域分布平衡、申報主體性質、聯合申報單位情況、申報方向比例、推薦排名順序和工作推進情況等因素,形成擬選名單。專家組同時視情況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公開公示)擬選名單在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官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黨組審定)經公示后的擬選名單,報請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黨組會議研究審定后予以公布。每年遴選公布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數量原則上不多于10個。
第四章期限和驗收
第十七條(建設期限)試點示范圍繞申報方向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自公布為試點示范之日起,2年內完成試點示范建設任務。
第十八條(組織驗收)試點示范應在建設期限內完成建設任務,并向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請驗收。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專家組現場驗收試點示范建設情況并形成驗收結論。
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申報獎補
第五章獎懲
第十九條(獎勵支持)對入選試點示范的,依法依規在資金獎勵、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品牌建設、市場開拓、人才引育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條(示范推廣)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對建設實施情況和應用推廣成效進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試點項目,作為省級新型智慧城市示范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懲戒措施)對試點示范未通過驗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后仍未達到試點示范建設目標,應取消試點示范稱號并予以通報,涉及獎補資金的予以收回。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責任解釋)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