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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實施國家軟件發展戰略,加強中國軟件名城管理工作,發揮示范帶動效應,促進我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制造強國、網絡強國、數字中國建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軟件名城是指產業實力突出,規模效益和發展質量處于領先地位,在協同創新、融合應用、環境營造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領效應,積極開展創建工作,完成創建目標,達到創建標準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國軟件名城”稱號的城市。
第三條 中國軟件名城管理堅持部省市協同聯動,以“統籌規劃、聯合推進、突出特色、務求實效、發展創新、動態調整”為原則,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中國軟件名城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國軟件名城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支持本轄區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城市開展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條 中國軟件名城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并適時更新。指標體系是指導中國軟件名城申請、創建、評審、授予、提升、管理的標準體系。
第六條 支持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和推進產業數字化成效明顯市(州)等,以及擁有2家及以上中國軟件名園的城市,優先創建中國軟件名城。
合肥市中國軟件名城申報條件程序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凡具備申請條件的地級及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城市均可申請創建中國軟件名城。其中,直轄市可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地級市經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第八條 申請創建中國軟件名城的條件:
(一)直轄市、地級市及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對發展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度重視,對開展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工作積極主動;
(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基礎良好、規模較大、發展潛力較強,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程度較高,擁有若干全國知名度較高的骨干軟件企業和若干全國市場占有率較高的軟件產品,創新能力較強,產業特色鮮明、生態較好;
(三)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帶動效應明顯,對拉動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加速傳統行業數字化轉型,以及提升城市管理和社會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支撐作用,對城市文化塑造及品牌提升具有積極影響;
(四)產業政策支持力度較大,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資源條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環境,具有較為完善的適合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發展的物理載體環境,產業基地園區、公共服務平臺等建設情況良好。
第九條 申請城市應明確工作機構,負責本市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合肥市中國軟件名城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請創建中國軟件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城市人民政府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中國軟件名城創建申請表;
(三)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城市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對申請材料通過形式審查的城市,啟動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工作。
第三章 創建要求
第十二條 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城市(以下簡稱創建城市)建立推進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解目標任務,落實達標計劃,并及時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創建城市應做好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工作的動員宣傳,積極利用中國軟件名城平臺貫徹落實國家軟件發展戰略,并與中國軟件名園等其他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相互促進,加快發展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提升軟件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條 創建城市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工作的指導協調,整合資源大力支持,督促創建城市實施好創建工作方案,確保創建工作成效。
第十五條 中國軟件名城創建周期為3年。對于創建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創建城市,經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可以適當縮短創建周期,但原則上創建周期不得少于2年。
合肥市中國軟件名城申報流程
第四章 評審授予
第十六條 創建城市對照創建工作方案和指標體系,在總結創建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基礎上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認為達到創建標準的,經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評審申請,報送自評報告等評審材料。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評審材料,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指標體系和評審規范,采取文檔審查、實地考察、重點訪談、專題座談等方式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論。
第十八條 對通過評審的創建城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未通過評審的創建城市,出具改進意見。
第十九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城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國軟件名城”稱號。
第五章 發展提升
第二十條 中國軟件名城應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和實施發展提升計劃。順應產業發展新趨勢,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力度,持續優化發展環境,提升創新發展能力,加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打造名園、名企、名品、名人,培育產業集群競爭優勢,構建軟硬協同發展的產業生態,提升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進一步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中國軟件名城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加大指導協調力度,綜合利用政策規劃、項目資金、宣傳引導等手段,從產業創新、企業培育、應用示范、生態優化、人才保障、國際合作等方面持續給予中國軟件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中國軟件名城發展提升的戰略規劃和指導,在政策規劃、技術創新、試點示范、品牌宣傳、標準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態化信息采集機制,加強對中國軟件名城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中國軟件名城與中國軟件名園的交流機制,推動名城名園協同提升;建立宣傳推廣機制,豐富對中國軟件名城的宣傳形式,總結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國軟件名城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每年組織開展中國軟件名城評估工作,發布評估結果,以星級體現(最高級為三星,星級越高發展質量越好)。對評估結果為一星的中國軟件名城,給予提醒,責令整改;對連續兩年評估結果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條 對于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參與中國軟件名城創建的城市,查實后取消創建資格,已批準授予“中國軟件名城”稱號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條 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軟件名城”稱號、制作使用中國軟件名城的標志物及其宣傳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軟件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信軟〔2017〕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