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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區股權設計的方式和股權結構方式講解如下,江夏區的朋友們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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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設計的方式和股權結構
1、AB方式,即同股不同權的股權設計方式
AB股模式,又稱為同股不同權模式,即將股票分為A、B兩個系列,不同系列具有不同比例的表決權。
B類股又稱為限定股,一般由公司創始人股東團隊持有,保證對公司的絕對經營控制權。
A類股為一般股,為外部資本投資者或者公開發行的普通股,此類股東看好公司前景,并對公司創始人團隊絕對信任,甘愿犧牲一定的表決權來換取入股的機會。
A類股每股有1票投票權,而由創始人股東團隊持有的B類股,每股有N票(通常設為10票)投票權。
AB股避免因為股權融資,股權過渡稀釋而導致創始人團隊失去公司相對經營控制權,保障此類成長性企業能夠穩定發展。
目前,美國納斯達克、香港聯交所都已經實行“同股不同權”的AB股模式。
2、一致行動人協議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廣義的一致行動人擴大了范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狹義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或者并購目標公司股份并就收購事項達成一致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
在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行使相關決策表決權。
3、持股平臺
持股平臺是指自然人并不是直接持股主體公司,而是通過一個平臺一個平臺來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權,這個用于間接持股的平臺就是持股平臺,常見的持股平臺模式有公司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等資本與股權平臺。
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和資管計劃在企業主體與股權設計中備受爭議和存在上市政策阻礙,比較少用,也建議少用。持股平臺還是以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三種方式來進行設計,通過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局限設計出盡可能平衡創始人、大股東、股權投資者以及廣大股民的根本利益。
可以更高效進行股權融資、股權激勵以及經營控制權的掌握,還可以合理實行“資”、“管”分離,即資本與經營管理分離。
4、投票權委托
投票權是普通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對公司決策進行投票的權利。
投票權委托是指將股東(大)會上進行的權利委托給另一位股東進行投票,也稱之為表決權委托。
投票權委托是資本市場上比較常見的一種表決權歸集的方式,通過投票委托,快速實現表決權歸集,提高某一位股東表決權比例,進而提高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效率。
同時避免個別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大)會,而導致的相關時間緊迫性決議久拖不決。
特別是上市公司,出現相關經營危機或者突發事件,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時,各股東不能迅速到位,投票權委托是經常發生的事。
5、公司章程股權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與表決權相關細節進行約定,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進行表決權比例分配。
股份公司要求同股同權,不能直接使用章程進行股權特殊設計,需要使用其他方式進行輔助設計。
有限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章程進行公司治理、股權約定、紅利分配等進行詳細約束和規范。
同時,也可以對有限公司控制權、表決權、經營授權等進行約定和規范。
特別是有限公司股權既有人合性,又有資合性,很多因素約定和規范使用公司章程更合理,特別是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以及出資比例優先認繳等分歧和差異性約定協同。
6、合伙機制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分為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也分為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激勵對象、事業合伙人、項目合伙人或者資本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結構設計通常分為均衡結構和多重結構,均衡結構主要是針對企業組織結構簡單,減少持股層級,能夠有效避稅。
多重結構是便于股權融資,也叫作持股平臺,企業組織結構復雜,保證絕對經營管理權和控制權,盈利以后逐層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增值稅。
7、其他股權關系設計
其他股權關系包括股權代持、股權委托、優先股等。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持股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顯名股東)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處置方式。
優先股是部分股東放棄股份對應的“權”,換取更低風險的“錢”,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優先分紅權。優先股在實際應用中空間比較有限,使用比例比較低,需要對經營決策層和企業的治理體系絕對信任。
股權委托又分為指定委托和婚姻委托。
指定委托是指未成年人通過繼承股權的方式持有股份的股東(或者行動不便的股東)將持有的股份委托給其他參與經營管理的股東的行使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方式。
通常為家族公司成員股東或者創始人大股東子女繼承股權股東。
婚姻關系對股權的影響巨大,特別是離婚造成股權分離的問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持有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投資者在擔任董、監、高職務的股東,其直系親屬和配偶默認為一致行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