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明確了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獎勵政策等內容,依舊獎勵政策,成都市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100萬元和10萬元的經費補助,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和5萬元的經費補助。以下是關于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的相關內容。如需指導請咨詢熱線解答。
【政策一對一解答指導熱線:15005600923<V同號>】
【重要解讀】
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分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新獎,旨在樹立和培育質量標桿,激勵在質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和個人,引導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具有引領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市長質量獎創新獎授予質量管理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成果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具有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
【政策支持】
(一)成都市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100萬元和10萬元的經費補助。
(二)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和5萬元的經費補助。
(三)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創新獎的組織,分別給予20萬元的經費補助。
評審標準&評審數量
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每3年評選一屆,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進行評審,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20個,市長質量獎創新獎獲獎組織每屆名額不超過20個。
【申報條件】
(一)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3年以上。
3、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創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建設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社會聲譽良好。
6、近3年內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行政處罰記錄。
7、近3年內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無查實的重大及以上質量投訴,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二)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相關工作或質量理論研究5年以上。
3、有較強的質量創新意識,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和成果,在提高行業質量水平、推動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4、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5、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組織應符合“近3年內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行政處罰記錄”以及“近3年內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無查實的重大及以上質量投訴,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兩項條件。
【評選流程】
(一)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由成都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并通過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發布,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自愿申報。
(二)各地區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的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遞交至成都市質量強市辦。
(三)成都市質量強市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格、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形式審查,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成都市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細則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開展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名單,評審機構對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開展組織負責人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五)評審機構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的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形成組織和個人綜合評議報告,報成都市質量強市辦審核。
(六)成都市質量強市辦根據綜合評議報告,會同市評比表彰辦共同提出成都市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新獎獲獎建議名單,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七)成都市質量強市辦將審定后的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八)成都市質量強市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新獎獲獎建議名單報請成都市政府審定。
(九)成都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創新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證書、獎牌或獎章。
【注意事項】
(一)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填寫申報表,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二)申報組織和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連續2屆不予受理其申報。
(三)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相關獎項,以新成果、新方法申報達到同等級及以下獎項標準的,不再重復表彰。
(四)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企業品牌形象推廣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標識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如產品廣告、包裝、說明等),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售證書、獎牌或獎章,或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五)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成都市評比表彰辦報請成都市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獲獎證書、獎牌或獎章,追回經費補助,向社會公開,記入信用記錄,并報四川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連續2屆不予受理其申報。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
2、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3、3年內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4、其他違反評選原則和宗旨重大事項的。